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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债权转让原则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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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不确定债权,那么不确定债权转让需要遵循一些怎样的原则呢?下面由债权债务小编为您介绍, 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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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不确定债权转让原则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交易的频繁,债的关系在民商事关系中越来越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而债权让与制度,对于促进交易、加快债的流转、促进经济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合同法》虽然也对此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尚不完美。在法律规定不是十分完善的情况下,需要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努力做到诚信及谨慎,也需要司法人员提高自己的素养,在案件的代理、审理中做出最恰当的判断。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

不确定债权转让作为一种现实存在,除遵循上述原则外,还应遵循什么原则?

1、债权转让的性质

探讨这样的问题,应从我国《合同法》立法的目的、原理上开始。债权转让的性质,立法者和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三种学说:

(一)不要因的准物权合同说。学说以德国法为代表,以物权行为为理论基础。主张债权转让与作为其基础的被转让合同是相分离的,是不要因的合同。

(二)要因的买卖合同说。学说以法国法为代表。认为债权转让合同是一种要因的买卖合同。

(三)合同说。学说以英美法为代表,在英美法系,“转让”一词一般仅用于财物权利的转移,以区别于对特定财物的转移。主张合同让与是一种合同。让与权利合同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才有效。

通过我国法学家们细致的甄别、探讨,我国《合同法》采用了债权转让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将合同权利作为转让的标的来看待,转让合同就意味着权利人对其权利实施了处分行为。

2、将不确定的债权转换为确定的债权来处理

就债权标的的不确定我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来加以区分,一种是转让时不明确的,一种是自始至终无法明确的。

自始至终无法明确的债权因债权作为合同转让标的是必须明确的,无法确定即意味着标的不明确,合同主要且必备的条款不具备而不能成立。

转让时不明确的债权,必须是通过一定方式可以确定的。即是将不明确的债权通过特定方式和程序来确定。换言,即是将不确定的债权转换为确定的债权来处理。这就是不确定债权转让还应遵循的原则,不确定通过一定的方式是可以确定的。因此,由于这种转化,不确定的债权被确定以后还应遵循债权转让所应遵循的一般的程式。此时,原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效力是待定的,其通知债务人的行为的效力取决于转让行为的效力。

3、转让债权需真实存在且合法

为此,债权作为合同的标的,其本身的无体、实存的特征与其他标的不同, 是值得重视的。根据古老的拉丁法谚“任何人不得转让自己并不拥有的权利”,决定了此种转让的债权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权利,而且是合法的。一个真实存在但不合法的债权对于债权人及受让人、债务人都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故合法性是其当然之意。真实、合法就是不确定债权转让必须遵循的一个原则。

4、明确债权的两类情形

不明确的债权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类情况。一类情况是,债权人转让时债权标的的内容、数量、质量等等就是不明确的,即只有债权本身的存在是明确的,但具体内容全部或部分是不明确的(本文案例即属于该情形)。这种不确定性往往来源于债权产生时双方约定的不明确性。在商业活动中,因为交易习惯,有时候合同双方对标的的内容约定往往并不是特别确定,而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步步具体化。如收购水果、蔬菜等的合同,往往是长期的,价格、质量等随着季节的不同而异,双方常需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另行协商。由类似合同而产生的债权,本身就具备一定的不确定性。当然还有一种不明确是由于合同一方的疏忽或没有经验造成的。此类债权一经转让,这种不明确的弊端就很容易凸现出来。受让人的主张往往会遭到债务人的抗辩,双方由此而产生纠纷。而债权的内容确定,离不开债权人的参与。债权人既然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那么为了受让人的利益,债权人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因此,受让人可以要求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证据来证明债权的内容。法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除了双方的证据之外,还应当综合考虑时间、地理情况等相关因素来对债权作出确定。

另一类情况是,双方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债权本身实质上是明确的,因为交易关系的复杂,双方互负债务、结算方式等原因,导致出现这样的情况:债务人所认可的数量同被转让的债权存在差异。而此时债务人往往是通过合法行使抗辩权、抵销权来获得制成的。对于这类情况,只需要通过一个确定的过程就可以使债权明确化。通过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可以确定实际的债权状态。而确定往往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一种是,债务人的抗辩不成立,所提交的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实际能够确定的债权是大于或等于所转让的债权数额,这种情况下,债权转让完全是有效的,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债务。第二种情况是,债务人行使抗辩权之后,通过证据所能确定的债权小于所转让的债权的数额。此时,债权转让部分有效,即仅对最终所确认数额部分有效,债务人仅对所确定的债权数额承担偿还义务。第三种情况是,通过双方的质证之后,债权是负数或零,即实际上已经没有债权的存在。这种转让对债务人、受让人、原债权人均是当然无效的,债务人无需对此做出任何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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