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无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不得确认债务重组收益。但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既要求将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也允许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处理的差异很大。本文结合实例,试就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纳税调整和其账务处理方法作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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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清偿债务方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方式下的所得税处理
<例>2001年3月5日甲企业欠乙企业购货款100,000元。由于甲企业现金流量不足,短期内不能支付货款。2002年10月20日经协商,乙企业同意甲企业支付货款70,000元,余款不再偿还。甲企业随即支付了70,000元货款。乙企业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了10,000元的坏账准备。甲、乙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尽管在会计上还没有明确规定,但由于该项纳税义务与损益无关,其应交所得税不能计人当期所得税费用。无论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方法采用应付税款法还是纳税影响会计法,均应通过“递延税款”账户核算。甲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乙企业100,000
贷:银行存款70,000
递延税款9,9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0,100
借:递延税款9,9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9,900
借:银行存款70,000
坏账准备10,000
营业外支出20,000
贷:应收账款——甲企业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