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30日,山东省东营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赵某借款20万元作为生产的流动资金。双方约定年利率为7%。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连本带息归还。但到了约定的时间,该公司未向赵某付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系由胜利石油管理局钻井某公司、香港某公司出资组成的合资经营企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因未参加企业年检,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因该公司还款无望,赵某便将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投资股东诉至垦利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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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起诉公司股东偿还债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不同观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责任承担发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两股东都应作为被告主体对该笔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因为汽车修理公司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其经营受到限制,还款能力有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股东在其出资额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既然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其民事行为能力及权利能力均受到限制,其已不符合作为被告的主体资格,所以对外应由组建公司的股东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仅有汽车修理公司符合被告的主体资格,其两股东不符合被告的主体资格,该笔借款应由汽车修理公司独立承担还款责任。因为,汽车修理公司系合资的企业,其设立应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其相关民事责任的承担应遵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应当对自己的债务承担独立责任,其股东仅是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独立人格与有限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就公司责任而言,股东是否应承担责任,并非由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负责,而是通过公司以股东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汽车修理公司及其股东都应成为被告,但其承担责任不同,即:汽车修理公司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资产及债务承担清算责任。理由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是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股东承担的有限责任是通过公司为外在表现形式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本案中汽车修理公司因未年检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其仅经营资格受到限制,其仍具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完全符合作为被告的主体资格。在此种情况下,其股东应对公司资产和债务进行清算,具有清算责任。
【评 析】
有限责任公司是法人的一个典型形式。正确理解“有限责任”将有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法人的基本属性和社会经济功能。本案实际上就是涉及如何理解法人的有限责任的问题。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作为一个民事主体而存在,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除了《民法通则》对法人制度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之外,《公司法》等法律对法人的一些具体组织形式作出了规定。
1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表明法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能在法院起诉、应诉。一旦社会组织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以法人的名义参与民事流转,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也可以以法人的名义在法院起诉和应诉。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表明法人是由民法所规定的主体。
2法人具有独立于其投资人以及法人的成员的财产。法人所有的特点都来自于独立财产这一基本前提。法人承担独立责任是因为其有独立财产,独立财产决定了法人的有限责任。在公司中,股东投资以后,其投资的资产为公司所有,当然,公司本身在最终归属上仍为股东所有。具有独立的财产,是法人能够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基础,也是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保障。
3法人对自己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的后果承担独立的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如无限责任公司),法人的创立人和法人的成员对法人的债务不负责任。有限责任是区分法人与非法人的标准,以此为标准可以对法人和非法人的组织作出明确的区分,有限责任是法人的重要特征,而无限责任是合伙等非法人组织的重要特征。我国《公司法》在起草的时候只承认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排斥了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坚持法人的有限责任。
第一,法人应当以自己的独立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人作为独立的主体,它具有自己的独立财产。法人的财产是与法人的设立人及法人的成员的财产相分离的。所以,企业法人只能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第二,当法人的独立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根据法律的规定,法人的债权人不得请求法人的创立人和成员清偿法人的债务,法人不得将其债务移转至其成员承担。在有限责任制度下,法人的责任具有不移转性,某个法人的责任不能转嫁到另一个法人身上。
第三,法人成员或者出资人的责任具有受限制性,即法人只能自己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法人的创立人及法人的成员仅以自己的出资额对法人的债务负责。法人的独立财产是以其成员的各种形式的出资形成的(例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的出资)。法人的有限责任,是指法人的成员仅以其出资的财产承担清偿法人的债务的责任,超出出资额,则不负责任。如果法人的成员已履行了出资义务,则法人与其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结束。至于法人对外所负的债务,只能由法人承担责任,与法人的成员无关。
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负责,这是由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和法人的独立人格所决定的。一方面,在民法上,任何债务人均应以自己的全部资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因此在法人作为债务人时,亦应和自然人一样以自己的全部财产负责。另一方面,法人作为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独立民事主体,它与自然人一样具有自己法律上的独立人格。作为一个独立主体,它具有自己的独立财产,此种财产与法人成员及创立人的财产是分开的。所以,法人只能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而法人股东对法人债务,不承担超出其出资义务的责任。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基本形态,以有限责任作为其责任形式。法人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形成为法人的面纱,它把法人与其股东分开,并保护股东免受债权人的直接追索。这种制度的产生为法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奠定了基础,推动了投资的增长和资本的积累。
当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人有限责任的绝对性也遭到了现代法制实践的挑战,其中一个重要的就是法人人格的否认理论和实践的出现。因为有限责任面临着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就是对债权人的保护过于薄弱。这也使得一些不法行为人通过滥用法人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了遏制此种妨碍信用的行为,在法人的创立人特别是董事在管理法人的事务中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造成法人债权人的损害时,可以不考虑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要求法人的创立人向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这也就是国外所谓的的特殊规定,防止欺诈,防止通过使用公司形式而规避法定义务。但本案中并不涉及这样一个“揭开公司面纱”的问题,而只是涉及到如何理解法人的有限责任的问题。
从本案情况来看,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系由胜利石油管理局钻井某公司、香港某公司出资组成的合资经营企业,乃是一个独立法人,其应该以公司的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公司的股东胜利石油管理局钻井某公司、香港某公司也仅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向赵某借款属于法人行为,也应该由法人自身承担独立的还款义务。即使在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所借欠款时,股东也没有义务承担还款责任。
但本案还存在着一个不得不考虑的特殊情况,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因未参加企业年检,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此时公司法人是否还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此时是应该继续由公司承担独立责任,还是由公司的两个股东来承担责任?这就需要了解法人终止的相关知识。
法人的终止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一种状态。终止后的法人不能再以法人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一般认为,法人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法人的分立、合并等情形。企业法人的终止直接关系到企业法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46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40条的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所谓清算,是指法人在终止前,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结的行为。在法律上,法人的清算包括依破产程序进行的清算和非依破产程序进行的清算两种形式。清算适用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不仅仅是企业法人在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而且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终止时,也要进行清算。法人在终止时依法进行清算,这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是十分必要的。法人因各种原因而终止时,虽不能再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但是还必须履行资产的清理、债务的清理的义务。如果不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必然会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损失,并且造成严重的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如果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法人的股东、成员或者出资者等应对法人负担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登记部门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法人终止前应该成立相应的清算组织负责清算事宜,具体包括:对内清理财产,处理法人的有关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了结债权债务,在法院起诉和应诉。
在本案中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因未参加企业年检,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实就可以被理解为公司法人的终止。这种终止行为虽然不是由于什么特别的违法事由,但是公司没有参加年检,说明公司无意进行经营活动。当然对于以经营为目的的公司法人来说,其营业执照被吊销,其经营资格受到限制,此时按照法律的规定,应该立即进行清算活动,但该公司仍具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而言,公司自己终止营业应该由其股东进行清算活动,也就是说公司股东应该承担清算的责任,以公司的独立财产将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也就是说公司的债权人可要求股东承担清算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去承担公司的责任。
因此,就本案而言,虽然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及其股东都应成为被告,但其承担的责任不同,即: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资产及债务承担清算责任。如果股东不对该公司进行清算,可以由法院组织清算活动,以公司的现有资产对原告的债权进行清偿。当然如果股东有抽逃出资或转移资产的行为,还应该追究股东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可以适用“揭破公司面纱”理论,直接向原股东追索债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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