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针对债权债务会涉及到非常复杂的一系列问题,债务人必须按时偿还自己的债务,那么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是什么意思?树图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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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是什么意思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三)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四)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五)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七)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八)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九)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债务人财产范围包括:
(一)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企业自有的财产;属于债务人企业的财产权利。
(二)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所取得的财产。
主要包括:因破产企业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或转让所得;继续营业的收益;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 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债权人可向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对于这种财产保全,一般情况下是无需由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因为此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不存在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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