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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家债务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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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孤注掷温柔 浏览量:22023-02-20 04: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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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个人还是公司企业,在缺少资金的时候,都可以向他人或者银行借款,这样就会欠下债务,个人欠下债务是必须要偿还的,个人死亡的债务也不会消灭,除了个人国家也可能欠下债务,那么具体来说什么是国家债务?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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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什么是国家债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什么是国家债务

国家债务是政府作为借债主体 (债务人) 所形成的债务。国家债务最初源于弥补财政赤字的需要,后来进一步发展成为政府主动调节经济的一种筹资手段。因此,在市场经济中,国债具有三方面的积极意义:

具有反通货膨胀作用。当财政出现赤字时,若不用借债弥补,那就只能依靠扩大货币供应,就会出现通货膨胀。用国债弥补赤字属于购买力转移或结构调整,社会需求总量不变,但能防止出现通货膨胀。

具有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和发展的作用。由于财政收入与经济增长高度相关,天不作美或人谋不臧将使发展受挫,或经济萧条,使财政收入增长缓慢甚至下降;而财政支出要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应虽是一个长期性的总的原则,但一经确定就有较强的刚性,难以因经济的临时或短期波动而削减,相反,经济萧条时财政收入减少了,但为了社会稳定和维持劳动力再生产,财政支出还得增加。国债解决了这种一减一增的矛盾,是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作用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与这种消极应付不同,国债还可以用来筹集大型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等建设需要的资金,这更是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无以替代的积极作用。

国债及其市场的发展还能为宏观经济调控提供手段。国债本来属于财政政策范畴。但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它又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三大传统手段中公开市场操作的主要对象,国债市场是实施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结合部。

二、并存债务承担债务消除可以追偿吗

一个有效合同的的主要负责人,并且承担着债务责任的,那么在有效合同的效力下,合同的主要负责债务人承担着一定的债务的关系,如果在这有效合同中有第三方加入的,那么就需要与债务人承担一定的债务关系,共同的对这债务负责,这种就叫并存的债务承担。那么这种并存债务承担债务消除可以追偿吗?答案是可以的。详细的有以下几点。

(1)想要对并存债务承担的消除,那肯定需要以有效的合同债务关系,或者有可以消除债务的关系为前提,并且需要加入的第三方主要承担的债务不变,就是说在承担的债务,不会因为财产的转移而改变。有着一定的承担债务。

(2)在有效的效力下,加入的第三方所承担的部分债务原则不需要债权人的点头,不需要有效的书面证明,只需要通知到对方就可以了。

(3)第三方的加入并非是债权人的强求,而是自己自愿的,那么第三方加入之后,就要跟着债权人一起承担债务的关系,不可以以任何理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也不能想方设法的对抗主要的债权人。

(4)只要是并存债务承担有了效力之后,这些需要主要债务的承担人和后面加入的第三方承担并把债务全部偿还之后,才能得以解除其并存的债务承担关系,合同也会被消灭。但是,合同第三方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后面加入的第三方可以向主要的债权人要求偿还关系。

所以,并存债务承担债务消除是可以根据具体的规定得以追偿的,当然,需要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且也可以申请法律的帮助,完成其对债权人的求偿关系。

三、债权债务消除的原因

1、债权债务消除

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 因此,清偿为债的消灭的最正常的最常见的原因。

2、混同

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法律上的混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同,包括权利与权利的混同;义务与义务的混同;权利与义务的混同。这里所说的混同仅为狭义上的混同,即权利与义务的混同。混同以债权与债务归于一人而成立,与人的意志无关,因而属于事件。发生混同的原因可分为两种:

一是概括承受,即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权利与义务。例如,因债务人继承被继承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或者债权人继承被继承人对其负担的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人。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最主要原因。

二是特定承受,指因债权让与或债务承 担而承受权利义务。例如,债务人自债权人

受让债权,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此时也发生混同。

3、债务更新

是指当事人双方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因此,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债的关系绝对消灭,并且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但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虽发生混同,债也不消灭。例如,在债权出质时,债权不因混同而消灭;票据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混同时,债也不当然消灭。

无溯及力的合同解除,是就合同中尚未履行部分而言的,指合同解除向将来发生效力,即提前终止合同尚未履行部分的效力。如果双方均未履行合同,合同终止履行自然不发生问题;如果一方尚未履行而另一方已经履行,则已履行的部分发生溯及力,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解除后无溯及力的合同,通常是继续性合同,即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完成,而不是一时或者一次完成的合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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