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企业债务重组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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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企业债务重组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发布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浙地税函[2004]180号
发布日期:2004年04月14日
生效日期: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一、严格执行税收票款管理制度
1、税收票证的填用。税收票证填用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凭证的法律效力和税款缴库的及时性、准确性,也影响到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的准确性。因此,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填用票证和销售印花税票。同时,要严格执行票证填用"十不准".即:不准用税收通用缴款书收取现金;不准用税收通用完税证代替税收缴款书;不准用其它凭证代替税收票证;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它收入凭证;不准用白条子收税;不准开票不收税(赊税);不准收税不开票;不准几本(同类)票证同时使用;不准跳号使用;不准互相借用票证。
(1)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和期限,持已填用的税收通用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包括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及作废、停用、损失的票证和空白税收通用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连同所收税款或税款专用存折和票款结报手册向税收会计办理结报和缴验手续,并在结报手册上互相签章。税务所的组(站)应缴验的空白票证和信用社存折,由税务所会计每月盘检一次。
(2)缴销的票证要及时清点号码是否顺序连号,发现跳号要及时查明原因。若是作废票证要全份上缴,不准留页短页。
(3)自收现金税款的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填用各种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小额税款退税凭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后,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于当日或次日办理结报。对于当地没有国库经收处的,税务部门自收的税款以及代征单位代征的税款,按照限期限额(双限)规定办理税款缴库和结报手续。
(4)为了保证税款安全,当地没有国库经收处而信用社有条件办理税款存款业务的,应将自收税款当日存入信用社,按规定的期限、额度办理票款结报手续。税款不得存入私人帐户,存入信用社的税款只能划转,不得提取现金。
(5)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和代售单位销售印花税票,应建立印花税票销售帐簿,逐笔或逐日登记,按旬将销售印花税票的数量和销售金额汇总填制"印花税票销售结报单"或"票款结报手册",连同作废、停用、损失及未销售的印花税票,向基层地方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办理票款结报。
(1)填票人员每日工作结束后,要将剩余票证与"票款结报手册"相核对。
(2)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票证主管人员要定期对本单位库存的票证进行盘点,并与帐簿结存数进行核对。
(3)基层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会计对税务人员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售单位(人)所存票证,要按月结合票款结报,与"票款结报手册"进行清点核对,核对后在"票款结报手册"上互相签章。
(4)县以下地方税务机关对下属各单位及所有填票人员的结存票证,每季至少要组织一次全面的盘库和清点。
二、开展全省税收票款检查工作布置
为了进一步健全税收票证管理制度,保证税收票证的安全完整,严肃税收纪律,堵塞漏洞,防止挪用、贪污税款行为的发生,省局要求各地必须对照制度要求,对本地区税收票证管理工
发布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浙地税函[2004]180号
发布日期:2004年04月14日
生效日期:
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
1、领导重视。各级地税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特别要加强对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的安全管理,要把税收票证的检查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负责制,由市县地方税务局领导挂帅,组织监察、计财等部门共同进行。
2、检查重点。
(1)检查领用手续是否完备;领用后的票证是否已经填用;纳税人是否及时缴款入库;填错的废票是否注销、回收并整份上交;是否有长期领而不用,填而不发,失而不报的情况。对税收票证的领发、结报,是否严格执行税收票证管理制度,做到领发有据,登记有帐,相互签章,当面点清,谁领谁用,不准代领、代结报,以明确责任。
(2)税务人员(包括协税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是否执行有关票款结报制度;票款结报是否执行"双限"和"三带"规定,存入信用社税款是否开立"税款专户",是否提取现金结报;上划税款是否留有余额或截留税款;是否存在收税不开票、用白条子收税和开票赊欠税款现象。
(3)预收纳税保证金是否建帐核算,帐实是否一致;有否逾期不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