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十几亿人口,随着各地经济的交流,流动人口越来越多,很多人希望可以攒钱购买住房,在打拼奋斗的过程中,大多是先租房子住,不过有一个说法是,承租人对所居住的房子是有优先购买权的,那租赁合同法定优先权是否可约定放弃?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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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法定优先权是否可约定放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承租人可以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放弃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放弃表示时,承租人丧失优先购买权。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的长短,体现了对维护承租人居住安全利益、稳定财产占有关系、保护善意第三人交易安全三者间的价值衡量。出租人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这一规定与日益快捷的不动产交易实际情况相违背。《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24条,对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期限进行了规定,其中第3项规定,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在15日届满后,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买卖不破租赁”的概念及对抗效力。
通俗地讲,“买卖不破租赁”,是指房屋有租赁约定的情况下,租赁期限内,买卖关系不能打破租赁关系,新房主无法行使房屋的使用权,此时,租赁权的效力大于转让效力。只有当租赁约定到期时,新房主才可以行使房屋的使用权。在实践中,“买卖不破租赁”主要有两个层面的含义:第一,承租人基于租赁权对于第三人主张排除妨害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二,承租人的租赁权可以对抗租赁物的新所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原来在租赁合同中所做的其他约定,租赁物新的所有权人也一并遵循。
2、受让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受让人从出租人(原所有人)处购买了租赁物而成为租赁物的新所有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受让人必须承受原所有人的出租人地位,承受原所有人在租赁物让与前所订立的租赁合同,与承租人产生法定继承性的租赁关系。一般而言,受让人在受让租赁物时即享受以下权利:租金请求权。此租金请求权以受让人受让时租赁关系继续存在,承租人并未交付剩余租期租金为前提。返还租赁物的请求。租赁关系结束后,承租人要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