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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报时间是什么时候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申报期限指纳税人按税法和税务机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的期限。它通常与缴库期限合在一起,统称“报缴期限”。我国现行各税税法中,除规定纳税期限外,一般都同时规定报缴期限。
破产债权的申报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条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第六十三条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