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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怎样申报担保债权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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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涟低眉 浏览量:02023-02-20 09: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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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物质要求的不断上升,也带来一系列问题,比如说需要公司由于激烈的竞争从而不得不宣布破产,这个时候怎样去申报担保债权以及担保债权是什么?下面就让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破产怎样申报担保债权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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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破产怎样申报担保债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破产怎样申报担保债权

1、保证人破产时,被担保债务已经到期的情况。

此时如属一般保证,债权人应首先向被保证人求偿。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就被保证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之后尚未获全额清偿,债权人才可就未获清偿的债权额作为破产债权参加保证人的破产财产的分配,如此,才真正体现出了保证人所承担的补充责任。

2、在保证期限内保证人破产,被担保债务还没有到期的情况。

(1)一般保证中,除非债权人自动放弃保证权利,则可在保证人的破产财产中提留一部分财产,其数额应以就债权人的全部债权额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所能分得的财产额为限。待主债权债务到期后,被保证人如不能清偿债务,则以提留财产承担保证责任(因承担保证责任的主体已不存在,故无追偿权可言);如被保证人能够清偿债务或能够部分清偿债务,则应将提留财产或提留财产之一部分(其计算方法是,提留财产额减去债权人已从被保证人处未获清偿的债权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程序所能分得的财产额)作为破产财产由人民法院进行追加分配。

(2)在连带责任保证中,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连带责任保证,债务未到履行期的情况下,除非债权人有相反表示,亦宜提留保证人的一部分破产财产,其数额以就全部债权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所能分得的财产额为限。待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如果债权人向保证人求偿,则以提留财产清偿债务(因保证人主体已不存在,故无追偿权可言);如果债权人以为被保证人情况良好,具备清偿债务的充足条件,并在提出债权清偿的要求后确实得到了满足,则应将从保证人处提留的财产作为破产财产由人民法院进行追加分配。

二、担保债权在破产中的实现

破产案件中,担保债权的优先性体现在,有担保的债权单独划定为一个清偿顺序,优先于其他债权获得清偿。

具体体现在:有担保的破产债权不需要参与破产分配,可直接行使担保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三、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

1、主体违法

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2、客体违法

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3、内容违法

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一百零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一百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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