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债权人都习惯性地认为,自己手中既有借据,又有债务人的财产作为抵押担保,自己的债权就100%安全了,即使债务人到期无力归还,也可通过实现抵押权保证债权的实现。那么债权担保范围包括哪些?债权担保有怎样的表现方式有哪些?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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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担保范围包括哪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范围如下:
1、主债权。又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
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3、延迟利息。指由于债务人延迟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
4、违约金。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为违约行为支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钱。
5、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
6、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指抵押权人因行使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比如拍卖费、变卖费、诉讼费等。
1、根据《担保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2、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3、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4、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5、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6、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