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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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已过,担保人免责”——一起供用电合同纠纷的法律思考成功案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律师意见:
判决结果:
《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可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保证范围等事项对于债权人是至关重要的,如未约定保证期间,则按上述规定,保证期间只有短短的六个月,一不小心就会超过时效,从而丧失胜诉权,则后悔晚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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