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遗失物之债的特点主要包括四点,其中要求是遗失的物品必须是具体物、能够区分是否已经被占有、能区别对遗失物的认定和由他人的行为而造成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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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之债有哪些特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拾得遗失物之债的特点如下:
1.遗失物是具体的物;
2.遗失物的界定状态体现在占有;
3.是否丧失意思占有不影响遗失物的认定;
4.遗失物的重新占有须通过他人的民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遗失物是一个特定的法学术语,是指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观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它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遗失物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须为动产。不动产如土地即使时间久远致边界不清也不构成遗失物。除一般动产外,有价证券、银行存折及各种证书等也属于动产范畴。
3.须非无主物。遗失物占有的丧失非基于所有人之意。
单纯的拾得遗失物隐藏起来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当该遗失物所有人要求返还,但是拒绝返还并且该遗失物数额较大的话,会构成侵占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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