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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法律法规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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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泪尽 浏览量:02023-02-20 10: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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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去进行债务诉讼的时候,法院会不会受理是需要看案件是否在诉讼时效内的,这也是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那么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法律法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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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法律法规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法律法规

首先要明确几个概念间的关系。

第一:保证期间,除斥期间,一般为6个月。计算方法,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计算),保证期间总的原则是,不能无限制的约束保证人的责任,因此保证期间规定的是6个月~2年内。

第二:主合同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

第三: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向来是有争议的。我国通说认为(司法考试范围内),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其实通过这句话就可以把所有的问题给解决了,下面详述。

第四:中止和中断的概念。简而言之,中止是客观的,而中断是主观引起的,即中断必须是积极的行为,如积极的起诉、仲裁、请求等。中止必须在诉讼时效结束前6个月提出,中断导致的直接结果是,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其次,根据上述的几个概念,保证期间是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保证期间的概念是控制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保证责任的期间。

同样,因为是一般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因此,一般保证人可以就此理由抗辩担保权人,而在主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担保权人)必须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胜诉权,而给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在主合同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并且已经判决了,判决送达生效后,即开始计算保证诉讼时效了。此时有两种方式请求清偿债务,第一种,如果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或者经过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请求清偿;第二种,债权人可以直接凭借该判决书向债务人请求清偿,或者直接请求保证人清偿(因为判决已经生效,即保证人再没有先诉抗辩权了)。

因此,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只能也必须先提起主债务的诉讼。这也是楼主的疑问,可以看到的是,主合同诉讼时效在前,而且主合同诉讼时效的开始是处在一个特殊的位置,即必须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到保证期间届满之日前这段时间提起,否则导致的直接结果是保证责任消灭。

此时可能产生中止和中断问题。即,因客观情况导致的中止,因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止,导致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止。也可能导致因主观问题导致的中断问题,如,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提起了针对债务人的诉讼,此时,保证期间其实就没有意义了,只有主合同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债权人提起了诉讼后,又撤诉,那么将导致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2年期间。

根据法理,一般保证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算点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因为一般保证合同的先诉抗辩问题,主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将直接导致判决和裁定的生效期,既然判决裁定没有生效,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当然产生中止和中断的情况。

二、建设工程纠纷诉讼时效如何规定

建设工程是我国目前处于的改革开发深化期内是十分常见的,而在施工过程中的纠纷也时有发生。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和仲裁调停,就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建设工程纠纷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主要涉及实体法的如何应用,最常见的纠纷类型有工程款纠纷、工期纠纷、工程质量纠纷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时效纠纷不仅涉及实体法的运用,也包括程序法的适用。其实诉讼时效也是每一个民事纠纷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也是当事人行使抗辩权的重要理由,它在案件纠纷处理中的地位不言而喻。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它是基于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内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的,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同时,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存在法律的强制性,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确定诉讼时效。再者,诉讼时效是一种私权,法院不得主动释明和援用。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主要理由在于:诉讼程序机制的建构实质蕴涵着通过构筑正当程序以保证私权争议获得公正裁判的诉讼理念。如果任由义务人在任何审理阶段行使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则将出现法院无法在一审审理阶段固定诉争焦点,无法有效发挥一审事实审的功能,使审级制度的功能性设计流于形式,产生损害司法程序的安定性、司法裁决的权威性、社会秩序的稳定性等问题。

在工程款纠纷案件中,有的案件跨越时间长久,即便是时间跨越时间相对较短,也容易超过诉讼时效的两年的规定,承包人的施工权益将受到极大损害。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般情况下最长不超过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但是有特殊情况也可以延长。所以,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将成为当事人的诉讼案件是否能够胜诉关键。要准确把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实质上就是要确定发包人向承包人付款的具体时间。换而言之,当承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的具体时间,从法律上讲承包人也就知道了其权利被侵害的具体时间,其索要工程款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也就随之而定。

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具体时间,并非那么简单。如典型案例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建筑工程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罗成仫佬县支行建设合同案中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下:发包人农行罗成支行与河池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明确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河池建筑公司(编制资料)→→农行罗城支行(复查20日)→→建设银行(核准);核准完成后,农行罗城支行(20日内支付工程款)→→河池建筑公司。本案中,发包人并未按照上述约定将承包人的编制资料提交建设银行核准,致使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具体付款时间无法确定,诉讼时效期间也无法起算。

再如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青海国粮城东粮油综合贸易有限公司与西宁兴禾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法院裁判规则如下:建设工程款履行期限不明确,承包人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合同法》第62条第(四)向的规定随时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但承包人必须给发包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并从承包人给予发包人清偿债务的宽限期满时开始计算时效。

再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诸多,之前已有详述在此不再赘述。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文山州建达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的裁判规则如下:由于无效合同的无效状态一直在持续,同时无效的合同与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相违背,故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当事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实质上是请求对无法返还的财产折价补偿的权利,而该权利自合同无效时就享有,而不是合同被确认无效时才拥有。但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折价补偿的权利被转换成一种普通的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起算时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次日起开始计算。应当说,本案主要从《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涉及无效合同时当事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进行了详细的法理阐述,具有良好的审判指导意义,对司法实践有重要作用。

常见的纠纷类型还包括质量保证金的退还问题也涉及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实际上,质量保证金是工程款的一部分,同时其又具有担保功能,以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的工程是否缺陷以及缺陷大小来确定该保证金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关于请求支付保修期的诉讼时效并非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因为还要加上法律规定的保修期间,才能确定保修期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事实上,诉讼时效制度是各国民事法律中普遍存在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基本价值在于“确保交易之安全,维持社会秩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不仅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纠纷都应当把握好诉讼时效这道关,不要让当事人失去了胜诉权或者诉讼时效的抗辩权。

可以知道工程纠纷诉讼时效从在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般情况下不超过20年,不过特殊情况也可以延长。无论是在建设工程纠纷中,还是在其他民事问题中,诉讼时效制度都是普遍且重要的存在,他是维护司法程序安定性、社会秩序稳定性的重要制度。

三、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为4年以外,没有另外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因此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应当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即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又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传统大陆法系的规定来看,这1年的规定是与瑕疵担保的内容联系在一起的。这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瑕疵担保人,即出卖人的法律责任。

由于原来我国违约责任采用过错归责原则,学理和相关立法都承认在买卖合同中有物的瑕疵担保,因此规定一个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是必要的。但是现在我国《民法典》已经将买卖合同中的归责原则确定为无过错责任,即只要产品有瑕疵,作为出卖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没有必要再将这类诉讼的诉讼时效确定为1年。这在继续承认瑕疵担保责任的国家也有相应的变化。尽量将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强化,使其接近或者等同于债的不履行,并将其诉讼时效区别情况予以延长。在通常情形,瑕疵担保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买卖标的物交付后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在建筑物情形,消灭时效为5年;在特定的权利瑕疵情形,为30年。

如果出卖人恶意隐瞒瑕疵,则适用3年普通消灭时效期间的规定,并且对消灭时效的起算适用主观定义的标准,即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及债务人时起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八条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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