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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的欠条法院判决生效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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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人类的我们,我们应该信守承诺,向他人借款时,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偿还,不得违背诚信。那么,伪造的欠条法院判决生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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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伪造的欠条法院判决生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伪造的欠条法院判决生效

提供虚假证据,可以追究其法律后果(包括刑事责任),但在主张权利时必须有过硬的证据,比如通过司法鉴定证明借条是伪造的且借贷事实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如何证明借条伪造

证明借条伪造需要双方质证或者做鉴定才可以。借条只是一个证据而已,借款的事实是综合的考虑,单纯考虑借条这个东西,是个孤证的,要看双方质证的结果。双方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明,且对借条有疑问的,法院会询问是否提交文字鉴定。鉴定的方法并不是仅仅鉴定文字是否正确,而是要根据文字走向等辨认是否同一人书写。同时,有时也可以通过验证资金流动与否判定借款事实是否真实存在。

三、伪造欠条犯法吗

一般来说是欺诈行为,严重可能构成诈骗罪。伪造欠条是否犯罪,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和根据具体的事实。一般情况下,伪造欠条,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没有进行虚假诉讼,那么很难构成犯罪。比如,伪造借条是因对方确实与伪造人存在债务关系,债务原因并不是借款而是所欠劳务费、租赁费或者其他费用,这类情况就很难认定为犯罪。伪造欠条可能构成诈骗罪。伪造证据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具体体现,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因为急需资金、财务状况差、筹措赌博吸毒资金、等事实可体现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虚构的事实,即受害人本身对行为人没有债务关系,行为人虚构借条可以体现其采用虚构事实的具体行为。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导致受害人直接的经济损失,数额巨大。数额巨大的标准根据规定诈骗金额在3000至10000元属于数额巨大。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受害人没有遭受任何损失,可能不会被认定为诈骗罪。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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