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替儿子承担借款后却借故拖欠不还,出借人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查,认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判决吴某夫妇归还曹某16万元及其相应利息,对吴某已付5000元,从本金16万元计算所得利息中扣除。下面由树图网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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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小吴因资金周转向曹某借款但并未按期归还,曹某便向其追讨。小吴的父母于2014年3月8日向曹某出具借条一张,其内容是:今借到曹某人民币壹拾陆万元(¥160000元整),此款由小吴所借,现我承担并归还。此款在2014年过年之前归还。小吴的父母双方均在借条上签名。2015年农历腊月27日,小吴父亲吴某经手归还曹某5000元。后曹某起诉,要求小吴的父母立即偿还欠款16万元及其利息。对小吴父亲经手归还的5000元,从欠款利息中扣除。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夫妇自愿为其子小吴承担借款,向曹某出具借条,曹某与吴某夫妇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该笔借款约定还款期限,但二人逾期未偿还,曹某要求两人立即偿还,符合法律规定。吴某夫妇逾期未偿还借款,显属违约,曹某要求承担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吴某已付的5000元,应从本金16万元计算所得利息中扣除。上述借款系吴某夫妇共同签名,二人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遂判决如上。
相关法条链接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
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责任编辑:小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两百零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两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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