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否有效?债权人上门追债,债务人不在家,债务人的父亲在没有征得其意见便私自与债权人签订还款协议,事后也没有告知债务人,至债务人没有按协议还款,被债权人将债务人及其父亲诉至法院。下文是由树图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一个相关的案例分析,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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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否有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12年8月万某欠李某8万元,2013年2月李某到万某家催讨欠款,万某不在家,万某的父亲万某保在家。经过协商,李某与万某保双方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书,协议中约定万某保分三次归还万某欠李某的8万元,事后双方均未告知万某,也未取得万某的同意。后由于万某保未按照协议还款,李某遂将万某和万某保一起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欠款。双方对被告万某保与李某之间的协议是否有效,万某保是否应当还款产生分歧。
对万某保与李某之间的协议之效力产生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万某保作为第三人加入万某与李某之间的债务关系中构成债务加入行为。法律虽然没有对这种法律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法无禁止,即为自由”的原则,应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处分行为。因为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是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该协议有效,万某保应该受该协议约束,应履行归还欠款的义务。
因为万某保不是债务人,也不存在债务承担行为,故万某保不应当承担还款的责任。该协议虽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当事人的真是意思表示,但是由于缺乏原因行为,且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对价关系,所以应为无效法律行为。
因为万某保与李某之间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协议应是有效的。从行为上看,可以认为是万某保对万某的一种类似赠与的行为,因为其与李某之间的协议没有对价关系,所以万某保履行的更多是一种道德义务,不应受法律强制,因此万某保可以不归还欠款。
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即万某保与李某的还款协议有效,但是可以撤销,且万某保在撤销后可以不承担还款责任。理由如下:
我国法律虽然对债务加入行为没有规定,但从本案来看,万某保与李某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为是有效法律行为。
万某保与李某之间签订的协议,从内容看属于没有对价关系的合同,即万某保只有还款的义务没有权利,而李某只有接受还款的权利而没有义务。万某保自愿替万某还款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对万某的赠与行为,只是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实际上债务人万某未必愿意接受这种第三人的赠与。
既然万某保与李某签订的协议属于无偿法律行为,那么其效力也应该参照赠与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那么本案中,万某保在替万某还款之前,也应该可以撤销该协议。
因为即使万某保撤销了还款协议,对李某与万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产生影响。第三人在债务加入合同中承担的更多是应该是一种道德义务,当然在债务加入行为撤销之前,则还是应该按照协议履行。另一方面,债务人可能不愿意第三人替其还款,而希望由其自己来履行债务。
因此在债务人事后反对第三人加入债务时,也应允许第三人撤销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加入行为。况且,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债务加入协议,可能造成债务人与第三人重复履行的情况出现。
上所述,笔者认为万某保与李某签订的还款协议应该是一种可撤销的合同,因此万某保也可以撤销其还款的义务。合同撤销以后,对于李某因与万某保签订还款协议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万某保赔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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