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作为给我建筑企业的项目经理借款人民币,由企业法人代表承当了担保责任,是连带责任保证,盖了公章,出借人我一个同学的名字,现在借款时间已经超过期限,借款利率没有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培,现在利息已经三个月没有支付,保证人的借款约定是借款人清偿债务为止,起诉的话我是否可以直接起诉保证方,借款方是个人,是项目经理,没有可以执行的不动产和银行帐户等,我是作为第二担保人代归还了100000元钱,由于出借方是朋友,现在我想叫出借人起诉吗?想叫项目经理是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是建筑公司,一般通过多长时间能拿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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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诉讼债务纠纷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说的不是很清楚。
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
它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传统民法并无并行的连带责任概念。该概念颇具中国特色,大概是指与补充性连带责任相对立的连带责任形态。连带责任确定后,依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并行的连带责任与补充的连带责任。并行的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一债务人主张清偿全部债务。补充连带责任须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为前提,从债务人只在第二次序上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例如,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对受第三人侵害的人等。
具体地说:(1)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即与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人在数量上为两个以上。(2)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法律义务首先是合同法上的义务,即给付义务,表现为作为。合同法上的义务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如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其次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如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3)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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