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某诉被告A县职业教育中心学校(以下简称职教中心)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发伦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锡海和尹为民参加的合议庭,于200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华,被告职教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刘齐贞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于2007年5月16日申请自行和解,但未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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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债务纠纷案债务纠纷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孔某诉称:1994年12月孔某以A县民联经济发展总公司(下称民联公司)名义为宜昌市广播电视大学A县分校(下称A电大)修建学生公寓楼,教学楼、教工宿舍、学生食堂及附属工程,1996年9月4日移交给A电大。移交之前1996年9月3日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接交协议书》,约定:已付工程款以财务收据领款为准,余欠款分期支付,欠款计息利息率为12%,1998年9月30日前付清工程款本息。协议签定后,A电大未依约履行支付义务。至1997年12月,工程款经A建筑工程造价站核定为274.4688万元。经孔某初步核对,至1998年2月A电大已付约158万元,尚欠工程款本金约116万元。2000年5月A电大与其他单位合并成立职教中心。自1998年9月开始每年向孔某支付部分欠款。2006年,职教中心拒绝与孔某核对本息,并表示已不再欠款,遂起纠纷。民联公司实际是孔某个人投资,原挂靠于A县工商联合会,根据准关政策已于2001年被注销营业执照,民联公司的债权债务均由孔某个人承担。截至起诉时止,职教中心尚欠孔某本金利息共计约83.133万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职教中心向孔某支付83.13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证据一:2006年3月18日A县工商业联合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孔某因民联公司被注销,依法取得债权人地位,其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建筑工程接交协议书。
证据三:结算审查说明。
证据四:造价明细表、费用计算表、工程结算发票。
证据五:工程结算统一发票。
上述证据证实原告主张债权的数额。
证据六:2001年5月31日,中共A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县电大分校和县职教中心合并的批复》(兴编字[2000]12号)。证实被告主体资格。
被告职教中心答辩称:1、职教中心与孔某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民联公司是否注销以及该公司债权是否转移给孔某,职教中心不清楚。2、民联公司已有十年没有向职教中心主张债权,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3、工程款已付清,孔某主张利息的计算标准超过法定利率。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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