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eeMind树图在线AI思维导图
当前位置:树图思维导图模板资格考试司法考试什么是债的混同?编辑推荐法律知识思维导图

什么是债的混同?编辑推荐法律知识思维导图

  收藏
  分享
免费下载
免费使用文件
浅色夏墨 浏览量:32023-02-20 11:42:27
已被使用0次
查看详情什么是债的混同?编辑推荐法律知识思维导图

什么是债的混同?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什么是债的混同?编辑推荐法律知识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什么是债的混同?编辑推荐法律知识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ac882bb35bad54b258bdb14a8bd1576a

思维导图大纲

什么是债的混同?编辑推荐法律知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混同是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

广义的混同包括两中情形: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同归于一人,其他物权因混同而归于消灭;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一人,保证债务为主债务吸收而消灭。狭义的混同则为除前述情形以外,仅债权、债务归于一人,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情形。这里介绍的是狭义的混同。

混同为一种事实,无须任何意思表示,仅有债权、债务同归一人的事实,即发生债的关系消灭的后果。

债因混同而消灭,是因为债的关系须有两个主体,任何人不得对自己享有债权。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如人其既为债权人又为债务人,则有悖于债的概念。故有混同时,债应为消灭,即混同为独立的债的消灭的原因。就实际情况而言,自己向自己请求或履行债务,毫无意义。

混同成立的原因如下:

一是概括承受。此为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业合并。若合并的两个企业之间原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即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

二是特定承受。即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或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此时亦因混同而消灭。

混同的效力,在于绝对地消灭债权、债务及由该债的关系所生的从债。

相关思维导图模板

情绪的感受方式思维导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情绪的感受方式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情绪的感受方式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2c54b2217f97a07f6d55d59ffa68bdcc

网上租房系统思维导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网上租房系统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网上租房系统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4ea2c6899371b79a47eacdb8b287d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