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受让人和转让人能否申请执行?受让人不能申请执行,受让人在程序法上申请执行有障碍,还有被排除在申请执行人范围之外。因为受让人不能申请执行,转让人也不能够申请执行。树图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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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和转让人能否申请执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裁判文书(广义上包括经公证确认的债权文书)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项:
一是确定力,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确认(包括否定确认),属于私法权利义务范畴;
二是执行力,赋予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涉及到国家公权力的行使。
从申请执行权的性质上讲,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是权利人要求国家运用强制力实现其私权利的行为,是公法上的权利,因此,执行名义人应明确限定在直接确定的权利人。法律唯一规定的申请执行的主体范围可以扩张的情况就是上述权利人的继承人或者承受人,对此处的“继承人和承受人”不能作扩大的解释,而应严格遵守《民诉意见》第44条的规定,即只有发生自然人的死亡或法人的分立、合并等事由,而不包括一般的基于当事人的合议而发生债权的让与中的“受让人”。所以程序法上,债权的受让人申请执行存在障碍。
对于确定债权的转让问题,《民事诉讼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是从其相关规定来看,一般认为可以得出申请执行的主体限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的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项则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据此,债权转让的受让人被排除在申请执行人范围之外,在执行程序中其申请变更执行当事人也没有法律依据。对此,实践中一般认为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其受让人须提起债权转让确认之诉,取得胜诉判决后方可申请执行或申请变更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当然,受让人也可与原债权人(即债权转让关系中的出让人)达成协议,由原债权人作为受让人的受托人参与执行程序。
至于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这是一个例外,这个例外规则的确立有其特殊的现实和政策背景:从1999年始,国家为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问题先后成立了四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口处置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其中不良资产的主要形态为不良债权,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重要手段为债权转让。而且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为涉及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一系列司法解释。
一是正确理解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补充通知精神。2009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金融资产管理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执行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执行主体。因此该条的不良债权的情形,不适用其他主体。同时,如受让人再次转让该债权的,也不再适用该条规定精神。
二是非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权利人,对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不享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除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外,只有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权利主体才享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才能成为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主体。不是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权利人,没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也不能作为案件当事人。
因此,当事人转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受让人凭生效法律文书和债权转让协议申请强制执行的,不予受理;已经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的,终结执行;当事人转让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转让人或受让人凭债权转让协议申请变更执行主体的,不予许可。由此可以看出,最高院当初制定系列司法解释只是权宜之计不是普遍适用。
既然确定债权的受让人不能申请执行,那么原债权人能否申请执行呢?执行依据中的确定债权,是国家赋予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具有法律确认力与债权人的申请执行权的统一体,因此,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在申请执行期限届满前,受法律的保护,债务人如果不自觉履行,确定债权人可以行使申请执行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从而彰显出确定债权的裁判确定力。从确定债权的自然属性而言,可以转让债权,但与之相关并依附于原确定债权人存在的申请执行权却不能一并转让。是不是申请执行权仍然为原债权享有呢?我们再从前文论及的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来看,一是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二是赋予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后者是依附于前者而存在,既然原债权人已将确定债权转让给了第三人,该确定债权也就转变为一般债权,受让人不享有执行申请权,原债权人的申请执行权也一并灭失。
■ 非金钱债权的申请执行
■ 债权代位执行程序中要注意的问题
■ 执行到期债权注意哪些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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