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权利我相信大家都有所了解, 但债权人会议时间或许大家就不那么清楚了。那么您知道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是怎么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内容是什么?树图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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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是怎么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具体日期由人民法院在通知或公告中确定。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由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并主持。
(二)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将会议的有关事宜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其他有关事宜等。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主持召开,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一般应有下列内容:
(一)宣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二) 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三) 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四) 安排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五) 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六) 讨论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财产的债权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讨论内容应当记明笔录。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登记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
(七) 根据讨论情况,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表决。
以上第五、六、七项议程内容的工作在本次债权人会议上无法完成的,交由下次债权人会议继续进行。
债权人因故不能出席债权人会议,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并可以授权代理人行使表决权。
代理人代表债权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人民法院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召开。之后的债权人会议则在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