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些债务债权的事务处理当中,可能会因为一些原因而产生分歧。这时候担保债权人的表决权就会起到很大的帮助。那么,担保债权人的表决权怎么规定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树图网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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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权人的表决权怎么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新破产法赋予了有财产担保债权人除通过和解协议、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以外其他事项的表决权。但权利如何行使,尚需研究。新破产法第六十四条对如何通过决议进行了安排,其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本条规定正确的理解应该是,除本法规定的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草案的通过需人数过半,债权总额超过2/3以上外,其他事项的通过需要债权人人数过半,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1/2以上,即人数、债权双过半,二者缺一不可。
2、这一规定看似合理,既规定了人数,又规定了债权,保证了债权人会议决议能代表多数人的利益,但具体到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如何行使表决权问题上,则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思考。对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不享有表决权,不必考虑如何表决问题。但涉及其他事项的表决时,依据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在计算人数是否过半时,应该将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计算在内。
3、在计算债权额时,由于总额只计算无财产担保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债权额并不计算在内,那么,在统计债权额是否过半时,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债权额就不予统计,失去了其表决权。这样规定的结果,导致了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在表决中只计算人数,不计算债权额,使得新破产法赋予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表决权形同虚设,不能不说这是新破产法立法上的漏洞。建议在今后的破产法修改或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对该条进行适当修改或解释,取消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限制,仅规定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债权总额的1/2以上即可。
1、债权人
债权人,“债务人”的对称。债的主体之一。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
2、担保人
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借款合同约定了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自还款期限起两年,没约定还款期限的队要求其还款之日起计算两年,担保事项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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