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位权的规定显然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理论,直接授权给了权利受到威胁的债权人,使该权利人在没有合同依据的情况下,直接要求没有直接法律关系的,或者说自身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进行支付。如果不是一种社会关系达到了严重的危害程度,立法机关何须如此冒险,设计出让两个互不相关的法律关系就此扯上关系。既如此,其涵盖的社会关系就是具有一定的“面”。社会生活中,侵权法律关系发生的几率远大于合同法律关系,而侵权法律关系发生对抗的强度也远远大于合同法律关系。由侵权导致的纠纷类型数不胜数,其中绝大多数都是因侵权造成的债务的偿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论代位权的适用范围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论代位权的适用范围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c3e2efd3e195de617486606cd5a92ba2
论代位权的适用范围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上述案例中,A公司只与车主陈某存在合同关系,与事故侵权人不存在关系,向侵权人主张代为赔偿权,符合《合同法》七十三条的立法本意,也与社会习惯不悖。
我国是具有统一法律体系的国家(鉴于香港、澳门、台湾不构成我国法律体系主体,本文没有考虑多法域的问题),虽然部门法多不胜数,但是都是基于宪法之下的,具有统一的法律思想和立法基础,其法律用语的内涵和外延基本一致。法官对于一个案件,只需要考虑条文假设部分是否与本案相符就可以了,无需考虑到底适用的是什么部门法。当然一般情况下,合同纠纷一般适用合同法即可以解决,侵权案件适用侵权法解决。但是并没有任何规定说侵权纠纷不能适用合同法,或者说合同纠纷不能适用侵权法。对于一些跨部门法的条文,不应拘泥于一般思维,而应该从大法律的角度考虑问题,只要符合立法宗旨,有利于解决社会问题,有利于定纷止争,尽可以作为依据。
试想,张三打坏了我的家具,李四又撞坏了张三的汽车,张三拒不赔偿我的损失,也不向李四主张权利,我当然有权利就张三的债权,代为向李四主张。当然这种主张范围必须是我的债权,不能超出我的债权数额向李四主张。
基于以上理由,我认为代位权中的“债权”可以是任何原因形成的,不能囿于该规定条文存在于《合同法》而想当然的认为代位权之存在于合同领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904名中国成年人第三磨牙相关知识、态度、行为和病史的横断面调查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904名中国成年人第三磨牙相关知识、态度、行为和病史的横断面调查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10b9a8a2dd2fb4593f8130ef16c320fc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9.战斗的基督教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9.战斗的基督教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33d168acd0cd9f767f809c7a5df86e3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