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进行普通债务处理的时候,债权人是需要对债务人去进行一个基本的了解的,在进行追讨的时候,也是需要留意时间,那么普通债务超过多少年失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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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债务超过多少年失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共益债务是从债务人财产的角度作出的界定,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债务。《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债权人最近一次要求债务人还债的日期算起;超过两年,不予保护。两年内债务人未还债的,债权人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两年内债务人未还,债权人既没有要求债务人还债,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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