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财政部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针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围绕政府债务管理、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两方面,明确专员办监督重点,全面覆盖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风险预警、应急处置,以及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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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限额管理监督,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指出,主要包括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地方政府债务年末余额、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增减变化情况等,督促地方政府确保政府债务余额不得超过限额,不得突破依法设定的举债“天花板”。
《暂行办法》明确专员办可以综合运用调研、核查、检查等手段,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机制;必要时可延伸至相关政府部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等单位,防范地方政府通过企事业单位违法违规融资。同时,要求专员办重点加强对政府债务高风险地区的监督,定期评估风险。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指出,新预算法和国发43号文件实施以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取得明显成效。但与此同时,部分地区还存在落实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责任不力、违法违规融资担保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不规范等问题。
上述人士称,地方各级政府是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依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简称专员办)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有利于发挥专员办就地监督优势,加快推进建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体系,督促地方政府落实管理责任,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融资和担保行为,严肃财经纪律,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完)
(原标题:财政部:专员办将监督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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