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民间借贷纠纷已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大民事诉讼类型。德城区人民法院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接收民间借贷180件,2014年接收民间借贷894件,2015年接收民间借贷735件,且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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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借条要规避好陷阱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其中,因借条引起的纠纷占了“半壁江山”,笔下误、存证不足、超出诉讼期……使不少借款人站上法庭百口莫辩、手握借条而败诉。生活中,一定要小心规避借条中的这些陷阱,以防陷入借贷纠纷。
赵先生是一家贸易公司的总经理,半年前,杨先生找到他称手上有一批钢材,两个人合伙做,需要借用赵先生公司的名义,并由赵先生借给杨先生20万,并出具一张贸易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他当时告诉我授权委托内容暂时没定下来,让我先在空白纸上签字盖章,内容之后再补充。”赵先生说,由于和杨先生认识十多年了,他没有过多考虑便答应了,对方打了一张欠条。
随后半年内,杨先生偿还了5万元后便没了音讯,无奈之下,赵先生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其偿还15万借款。可就在对簿公堂时,事情发生戏剧性变化,杨先生拿出当初的“授权委托书”,此刻却变成了一张收条,内容为赵先生收到杨先生还款25万元,即除了当初借款20万元外,还超额偿还了5万元,因此提起反诉,要求赵先生偿还5万元。
赵先生看到这张收据惊呆了,知道自己上当了,法庭上却是有口难辩。面对截然不同的两种说法,法院多次要求双方出示证据,一番唇枪舌剑下来,现有的有效证据只有赵先生这张签了字盖了章的收据。
纠缠数日,赵先生又先后找来人证、打印文件与盖章前后时间顺序等一系列证据,最终才取得胜诉。虽是邪不胜正,但赵先生也为此增加了很多诉讼成本。
■以案说法
这起案件都是因为赵先生证据意识和风险意识缺失导致,赵先生不应该提供加盖公章的空白纸张,即使为了促成合作提供了,也应该要求杨先生提供书面说明,证明该纸张的用处。因“空白条”吃亏的案件是民间借贷类型的重要一部分,且这类关键多为熟人借贷,所以一定要当心。
郑先生怎么也想不通,别人欠他钱,他手里有对方打的借条,怎么最后就输了官司,分文未得呢?
三年前,和郑先生一起长大的小吴找到他,称看了个项目,想借10万块钱,因为是短线项目回款也快,一年后便可以连本带利全部返还。随后,郑先生将钱一次性转付,小吴手写了一张借条,称2014年5月一定还清郑先生10万元现金及利息。
借款这事不痛不痒过了两年多,小吴分文未还,而郑先生碍于面子一直没好意思要。直到今年4月份,在家人的催促下,郑先生这才给小吴打电话催账。
但对方百般推脱,又拖了几个月,最后干脆不接电话了,这让郑先生十分恼火,一纸诉状将小吴告上法庭。但遗憾的是,郑先生手中的借条已超过诉讼时效,最终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如果欠条中写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没有约定归还时间,则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因此,无论借条上有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出借人对诉讼时效问题都应该引起重视,另外在催款过程中尽量采用书面催款的方式,并留存证据,包括发送邮件或者快递,这样诉讼时效可以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重新计算。另外,如果电话催收尽量录音,打印通话记录,证明债权人积极催款,避免过了诉讼时效。
“杨潇”与“杨筱”仅同音一字之差,但如果欠款人想以此为由赖掉欠款,这一字之差,就可能将借条变成废纸。
2014年5月,孙女士向杨女士借了4万元钱买房子,并约定一年后归还。孙女士写下借条,内容、欠款、还款时间均没有错误,但却将“杨潇”写成了“杨筱”。
“我们上学时就认识了,当时觉得‘潇’太男性化,在学校一直用‘筱’代替,所以当时她把我的名字写错时,我也没要求她更改。”杨女士说,然而一年后,自己拿着借条去找孙女士要钱时,对方却不承认此事了。无奈之下,杨女士就此提起诉讼。
法庭上,孙女士以欠条上所写为“杨筱”,而不是原告“杨潇”,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并以此为由拒绝还款。经法院调查取证,最后推定原告杨女士就是本案中的借款出借人。借条所出现人名与上诉人姓名属同音字,且该借条现为杨女士所实际持有,故可认定是同一个人。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孙女士还款4万并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用。
■以案说法
很多人在进行民间借贷的时候不签合同,而只是写个借条,这时候借条就兼具了借款合同和收据的功能。
写借条时以下几点需要格外注意,标题一定要写“借条”二字,写明“今借到***现金***元,注明大写***圆整。特别注意:核实大小写相一致,如果大小写数额不一致,司法实践中会以大写金额为准,一定写正确出借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同时一定要写明借款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以避免发生纠纷时再去核实借款人身份是否重名等问题。
“公司出了点问题,你借给我50万,一个月就还,我按月息10%偿还,这么高的利息,去哪都找不到了。”王某信誓旦旦地向李先生承诺,只要对方借给他50万,他的还款利息将远远高出银行利息。
李先生颇为心动,随即两人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李先生借给王某公司50万,时间为一个月,月息10%,逾期将继续按此利息进行补偿。
合同签订后,李先生很快将这笔钱汇到了王某公司财务银行卡上。后期限届满,王某公司未能按约定还款,而李先生也碍于情面,没有急于讨回,直到一年后,李先生几次讨债未果,才将其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已经依约将50万出借给王某公司,现在还款期限届满,但其未偿还借款,李先生有权要求其公司偿还借款。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以年利率24%为限。
可是,双方《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为月息10%,显然已经超过年利率24%,超出的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公司归还借款50万元,及按照年息24%返还全部利息。
■以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24%年息这根线以下的区间为“司法保护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将被法院认可;36%年息这根线以上的区间为“无效区”,超过36%的年息将不被法院认可,如果借款人已自愿支付了超过36%年息的利息,亦可以通过起诉讨回这部分利息;24%至36%这一部分为“自然债务区”,如果借款人按照约定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法院也不会帮助讨回。
(原标题:打借条当心这些陷阱)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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