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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可能无效的三种情况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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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生愿你常欢笑 浏览量:22023-02-20 18: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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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通过下面的案例,看看我们要如何避免借贷双方发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如何保护债权人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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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利息可能无效的三种情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

APP平台预支付,逾期不还被起诉

欠款需还,高额违约金不被支持

汽车加油、买配件,不用自己花钱,刷APP就行,益阳李先生一下子消费了近2万元,而他因为迟迟没有还款,被起诉到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网络借款的公司不仅要求归还欠款,还要求违约金。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李先生全额还款,并支付利息。

李先生经人介绍了解到一个叫“垫付宝”的软件,属于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成为会员后,当会员到其他商铺会员处消费后,公司为会员垫付消费款,会员需在指定的还款日将消费的垫付款归还给垫富宝公司。

2015年4月22日,李先生与垫富宝公司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等一系列合同,李先生成为“垫付宝”的注册会员,在李先生与“垫付宝”其他会员间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易时,垫富宝公司将按合同约定为他垫付消费款项,李先生需按约在一个月内将垫付款项归还给垫富宝公司,并向垫富宝公司缴纳服务费。合同同时注明,逾期还款应按欠款总额的10%向原告缴纳当月违约金,每逾期一日须按欠款额的0.1%向原告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

2015年5月18日,李先生在“垫付宝”其他会员处消费了2万元,垫富宝公司依约进行了垫付,但李先生迟迟没有按时还款。垫富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归还垫付款19914.98元,支付违约金1990.9元,并按欠款额的0.1%支付滞纳金至欠款还清之日。

【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垫富宝公司与李先生签订的合约,实为民间借贷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垫富宝公司已按约替李先生向第三方支付消费款,而李先生没有按约向垫富宝公司还款,构成违约,所以垫富宝公司要求李先生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利息的相关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率、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垫富宝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和滞纳金合计超过了该规定,法院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偿还垫富宝公司借款19914.98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2

出于好友信任没有要求出具借条

仅凭转账凭证起诉索要“借款”被驳回

只有银行的转账记录,能证明对方借款了吗?近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彭女士只提供了一份银行转账凭证,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借款的事实,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她的诉讼请求。

近日,衡阳市民彭女士向雁峰区法院起诉称,2015年8月20日,她的好友唐女士通过电话向她提出借款3万元的请求,当时承诺两个月后还款。因为两人是多年的好友,出于信任,彭女士当天就通过银行转账3万元至唐某账户,事后也没有要求唐女士出具借条。

两个月很快过去了,彭女士多次向唐女士催要,但唐女士拒绝还款,所以她起诉到法院,要求唐女士还借款3万元。

而唐女士在法庭辩称:转账3万元是事实,但不是借款。而是彭女士通过她介绍向一家家具店定做一套家具的钱。当时三方商定彭女士先将货款支付给唐女士,待对收到的家具满意后,再通知唐女士将货款支付给家具店老板,有家具店老板的书面证言为证。

【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彭女士持有的银行转账凭证,仅能证明其向被告唐女士转账人民币3万元的事实,尚不足以证明该款项系借款。本案银行转账款项的性质不明确,故银行转账凭证不足以证明借款合同关系的成立。对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合理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事实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被告唐女士的辩称构成合理抗辩,原告彭女士没有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借贷的事实,仅仅认为双方对借贷关系存有口头约定,无相应的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法院判决驳回彭女士的诉讼请求。

3

丈夫给人担保300万借款

妻子有连带清偿责任吗?

常德人胡先生为人仗义,经常给人帮忙。他有个朋友张先生因为生意周转,找人借了300万元,因签借款合同时需要有人提供担保,张先生就找到了胡先生,胡先生二话不说答应了。 《借款保证合同》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张先生还出具了300万元的总借据。胡先生不仅在《借款保证合同》保证人栏签名,还应要求给借款人出具一份签字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承诺书。

胡先生没想到,他这一好心的举动给整个家庭带来了不小的麻烦。借款到期后,张先生仅仅偿还了8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余款一直未偿还。为此,出借人起诉到了法院,被告的除了胡先生、张先生,还有胡先生的妻子陈女士。出借人要求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庭上,胡先生称妻子对担保的事情毫不知情,请求法院驳回对其妻子的起诉。

【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担保之债不同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生活债务,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担保人从中获利,该案担保合同为无偿合同,担保行为对于夫妻共同生活目的没有任何帮助,因此该保证债务的设定并没有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目的的可能,属于个人债务情形,应认定为胡先生的个人债务。据此,法院依法一审判决被告张先生、胡先生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驳回原告对被告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三种情况下

利息可能无效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律师介绍,根据民间借贷最新的司法解释,三种情况下利息可能无效:

第一种情况:没有约定利息的。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的一方无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第二种情况: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借贷双方如果约定了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法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还可以请求出借人返还超出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而已经支付的年利率24%至36%以内的利息,请求返还得不到支持。

第三种情况:“预扣”的利息可以不算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比如借1万元,事先扣掉了800元做利息,实际到手的是9200元,而法院认定的本金是9200元。

丈夫担保妻子被诉一案,判断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按照是否以基于夫妻共同生活为目的。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胡先生在担保中获得了利益,所以胡先生担保之债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其妻子不用担责。

(原标题:民间借贷三种情况利息约定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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