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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更多困难群体沐浴法律阳光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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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9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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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让更多困难群体沐浴法律阳光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 梁佳佳 黄正海

今后,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或医疗事故、遭虐待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公民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农民工遭遇欠薪或工伤,在申请法律援助时,不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实施法律援助的最长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5月27日,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大大降低了援助门槛,扩大了援助范围,最大限度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更多“有理没钱”困难群众讨公道。

门槛降低

低收入群体纳入受援对象

【条文规定】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经济困难: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享受农村五保户待遇的;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公民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通过诉讼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解读】现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以来,对保障经济困难公民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如由于没有明确规定或门槛过高,使得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判断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时标准不一,有相当一部分应得到法援的困难群众被拒之门外。为此,新《条例》将援助门槛降低,适当放宽经济困难公民的标准限定,将低收入群体、因灾受贫人员、因见义勇为遭遇纠纷等纳入受援对象。

【各界声音】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冯瀚德说,新《条例》从我区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出发,对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公民标准适当降低,这将使更多经济困难人员可以获得法律援助,让每一个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平等享受法律保护,享受社会公平正义。

范围扩大

遭受家庭暴力可申请法援

【条文规定】经济困难的公民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还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损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因使用假劣种子、农药、化肥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解读】现行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案件受理范围过窄,致使一些符合条件人员,因申请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受理范围而无法获得法律援助。同时,随着法律援助宣传的不断深入和日益广泛,广大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不断扩大,要求法律援助的事项也越来越多。为了让更多的群众得到法律援助,新《条例》将工伤、交通、医疗事故、遭遇家庭暴力或虐待、坑农害农等与民生密切相关领域的权益保护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各界声音】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干部农轩认为,新《条例》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的基础上适当放宽了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拓宽了我区法律援助之路,让更多的弱势群体受益。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敬彬儒律师说,新《条例》有利于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更充分有效地保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另外,可以有效减少困难群众通过其他非法律途径主张权利的数量,进一步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费用减免

公证费、鉴定费可减免

【条文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借阅、查询、复印相关资料的,经出示法律援助机构的有关证明,有关单位应当允许并免收相关费用。受援人就法律援助事项申请公证、鉴定的,公证机构、鉴定机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公证、鉴定费用。

【解读】法律援助虽具有社会公益的性质,但以往由于经济困难的受援人负担不起仲裁、鉴定、借阅、查询、复印等费用,导致一些案件无法进入诉讼程序,法律援助质量不高。同时,目前部分鉴定机构属于民办性质,没有财政拨款和补贴,硬性规定鉴定费用全部免收没有法律依据,实际操作也存在困难。所以,新《条例》规定受援人的相关费用可“减收或免收”。

【各界声音】金狮律师事务所潘立勇律师认为,在诉讼程序中,司法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往往较高,即使受援人接受了法律援助免除了律师费、减免了诉讼费等费用,也因无法承担上述高额的费用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新《条例》进一步减轻了受援人的经济负担,可以让经济困难的公民积极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干部农轩说,公证费、鉴定费及借阅、查询、复印等费用的减免,降低了办案成本,畅通了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渠道,彰显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公益性质,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法理念,有效地解决了“有法律援助也打不起官司”和“有理无钱也打不起官司”的问题。

发挥专长

法律援助志愿者作用加大

【条文规定】鼓励高等院校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具备相应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自愿提供法律援助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可以为公民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各界声音】广西行政经济法律服务中心黄庞统说,现行《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仅限于专业的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由于法律援助机构人员过少、而律师又是靠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来生存和发展,致使很多法律援助案件无法及时得到处理。新《条例》规定了法律援助志愿者的条件、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更有利于发挥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专长和作用。

责任明确

【条文规定】 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实施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法律援助人员收取受援人财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法律援助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解读】法律援助是社会公益的性质,是无偿为困难群众打官司,不排除有些“精明”的法律援助人员认为得不偿失又耽误时间,从而找借口婉言拒绝提供法律援助,或收取受援人财物等行为,对此类行为必须加以规范禁止,并作出相应的处罚。而在法律援助中同样的禁止性行为,不同的主体应当承担同等的法律责任。

【各界声音】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干部农轩认为,新《条例》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法律援助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其违规行为有了明确的处罚依据,较修订前的《条例》更具可操作性。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敬彬儒律师说,法律援助本身就是一项社会公益活动,但有些法律援助人员往往会利用受援人的弱势地位,收取受援人钱物,甚至通过表面合法的风险代理方式变相收取受援人的法律服务费用。新《条例》有利于规范这些违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实现新《条例》让弱势群体打得起官司的立法目的。

部门对接

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一体化

【条文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中,当事人以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依据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应当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当事人以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应当直接作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

【解读】司法救助是由法院立案庭向诉讼当事人提供减免或缓交诉讼费的救助待遇,法律援助则由司法行政部门管辖的法律援助机构向当事人提供无偿律师服务、无偿法律咨询服务等援助。由于两者实施的主体和适用范围不同,所要求具备的条件和手续也不同,困难群体需要分别提出申请,极不方便。

【各界声音】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冯瀚德认为,新《条例》作出这样的规定,将有效实现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无缝对接,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法律救助制度,减少审查环节,方便受援人,减轻受援人的经济负担,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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