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柳州讯(记者王缉宁 通讯员刘俊侃)患者手术后不久,不幸死亡。对此,司法鉴定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则是“不构成医疗事故”。面对两个相左的结论,医院该不该承担民责?最终,一审法院以司法鉴定意见与法院查明事实一致为由予以采信,并以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为由,判决医院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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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术后死亡得到两个相左结论最终医院担责八成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08年7月5日,79岁的张某因腰痛13年之久,自己步行到柳州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治疗。同年7月14日上午,医院对张某在全麻情况下进行了手术。手术后,次日零时许,张某出现呼吸停止、昏迷症状;虽经医院全力救治无效,还是于7月21日上午8时许死亡。
接到司法鉴定意见书后,同年10月,张某的儿女向柳州市城中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医院赔偿医疗、丧葬、精神损害抚慰等费用共41万多元。
医院应诉后,于同年10月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今年3月,柳州市中级法院委托的该市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该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城中区法院于今年6月公开审理此案。在庭审中,医院以对张某的治疗过程中,手术指征和手术方法正确、采取的措施有效,且医疗事故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为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并非绝对等同于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认为,被告存在过错,其医疗过错行为与张某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该鉴定尽管为原告单方委托,但法律并无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的规定,且该鉴定结论与法院查明的事实相符,因此,法院采信该司法鉴定意见。同时,该意见还说明,根据张某的情况,只是“一般”不宜进行手术,并非“绝对”。因此,法院酌情判令被告对本次医疗过错行为承担80%的责任。
近日,城中区法院依据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医院承担原告医疗、丧葬、精神损害抚慰等费用共27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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