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医疗损害责任的依据是病历或者有关材料,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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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医疗损害责任的依据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1.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
2.患者发生了损害事实;
3.医务人员有违法行为或技术上的失误;
4.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因过错侵害患者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遗失病历资料;隐匿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法定情形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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