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侵权责任法都给以定论了,为什么还要卫生部组织专家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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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侵权责任法都给以定论了,为什么还要卫生部组织专家来界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这次“研讨和交流”的内容突破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的部分,包括是否存在医疗事故犯罪、医疗损害责任是否需要考量“因果关系”、医学会组织的鉴定应否存在下去等问题。“专家和领导”们非常有魄力,超越法律,进行了沿袭旧体制的“界定”。
1、医疗事故罪被取消?
“医疗损害主要是由过失行为引起的,这部分的损害与医疗事故的范围差不多,医务人员故意损害患者的违法行为是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
这次,“专家和领导”急于解决的问题,首当其冲的是医疗过失行为还会否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共识”已经认定既然是过失就不应被定罪。只有“故意损害患者”才是犯罪。颠覆了我国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定义。
2、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仍然需要“专家”用“因果关系”来牵制?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只是举证责任转移,至于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仍然要看患者的损害与医疗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法定的推定过错的情形,只字未提“因果关系”。外国处理医患争议的法律制度也没有专家秘密地以“因果关系”来牵制的规定。这次,“专家和领导”急于否决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成果,依然顽固坚持旧体制。不知能否对抗国家法律的实施。
3、医患争议,一专就灵?
“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不仅具有专业优势,发挥团队优势,也能较好地实现公平和正义”。
这次,“专家和领导”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神不知鬼不觉地给换名了,叫做“医疗损害鉴定”。这是这次会议最经典的地方。
因为原来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突出临床技术,用以否决法官的话语权。现在,侵权责任法只字不提“医疗事故”,那位在当年力推“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法学家也公开宣讲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将废止、作古。国家领导人反复定论医患矛盾的根源在于体制和制度。而这次“研讨和交流”,却巧妙地把技术鉴定换名“损害鉴定”,俨然把临床医生命名为法学家、法医。俨然要否决法医、法官对法律问题的话语权。这些医生,不仅具有医学的“专家”身份,今后还要具有法学家和法医师的“专家”身份。甚至还会具有超越国家法律的“神仙”身份。
当真有了这些医生做秘密的“专家”,医患争议,一专就灵?当真我国每年被医疗损害致死的几十万条人命问题能够通过沿袭免除医疗事故罪、“专家”牵制司法的方式而销声匿迹?
作为从事法律工作多年、从事为受害患者维权工作多年的人,我要永远为这样的“研讨和交流”歌功颂德!
《医患争议,一专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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