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这两种情形属于结果加重犯,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应当对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给予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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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个角度看待非法行医罪因果关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尸体检验的法医学报告虽然对死亡原因作了说明,但该鉴定结论中所阐明的死因通常是造成死亡的医学上的直接的原因,至于这种原因是否等同于非法行医人的“诊疗”行为,我们不能仅从尸检报告中得出这种结论,这还需要医疗权威机构从专业技术角度所作的技术鉴定来证明。
因此,从因果关系确定性的原则出发,仅有伤情鉴定和尸检报告是不能认定作为结果犯和结果加重犯的非法行医罪的,还应当对“诊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作专门的技术鉴定,并判定行为人“诊疗”行为对危害结果所具有的责任程度,以此作为认定非法行医罪的客观依据。
(作者单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