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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历管理的规定是什么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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篱下浅笙歌 浏览量:122023-02-21 01:5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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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历管理的规定就是根据医疗事故病历管理办法的来执行的,但是病历在医疗事故中比较重要是医患关系处理的凭证。但是病历是不能够随意的为了自身的利益篡改病历的。一旦篡改病历会给很多人造成麻烦。那么医院病历管理的规定是什么呢?接下来就有树图网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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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医院病历管理的规定是什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医院病历管理的规定是什么?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六条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第八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

第十条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第十一条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二、医院病历管理的案例规定

案例1:字迹潦草,医院赔偿40余万

2012年12月27日,2岁的小伟(化名)因发热咳嗽伴憋喘,3次由父母带着到某三甲医院门诊就诊,后因病情加重入院。2013年1月11日,小伟在该院去世。小伟父母为证明该医院存在诊疗过错,提交了小伟的病历手册,并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81万余元。

因该病历字迹潦草,尽管司法鉴定及审判人员花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核对病历,但仍有部分内容难以辨认识别。最终,在缺失病历是否对患儿死亡产生实质性影响无法确定的前提下,鉴定结论为医院存在过错,该医疗过错与小伟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参与度为10%——80%.

最终,北京市朝阳法院判令该医院承担45%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40余万元。

案例2:医方篡改病历,医院判赔10万

2008年1月2日至29日,73岁的刘老太因慢性阻塞性肺病入住某部委医院呼吸科,2月6日至3月25日在该院ICU病房治疗。2010年1月15日,刘老太在另一家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因认为该部委医院诊疗过错,导致刘老太病情加重以致死亡,家属诉至法院索赔81万余元。

该案审理中,刘老太家属和医院分别向法庭提交了病历复印件及原件。而原件因系热敏纸打印,字迹消退。患者家属指出病历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部分病历在患方复印后,医师签名由原来的一人增至两人,医方擅自修改病历。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病历原件因纸张导致内容模糊不清,医生在为患者家属复印病历后又擅自改动病历,导致医疗鉴定难以进行,医院应对此承担责任。最终酌定医院赔偿原告10万元。

“天书病历”也是种病

网上曾热传一份“天书病历”,全文看上去就是许多“竖条”组成,经多名医生、药师辨认,均无法得知正确内容。网友们更是猜测纷纷,有人笑说,这不是摩斯密码么?

不知听此戏谑,摩斯密码的发明者会不会暴汗如雨——在和平年代,摩斯密码的精神居然还能被运用于医学界,医生就像搞地下情报工作似的,将病历写成一份“密件”,无论学识多渊博的患者,在病历面前也得成睁眼瞎,现在甚至到了连同行都无法破译的程度,摩斯密码的精髓可谓是在医学领域发扬光大。

由原卫生部修订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为何今日“天书病历”还是不能绝迹?有护士透露,以前的医生都写的是拉丁文,现在普遍写汉字,还是好认些。尽管此话说出了规范实施的一些微效果,但也透露了一个信息,为了做好“地下情报工作”,医生还真舍得花本,连拉丁文都学上了,如此处心积虑,究竟为了什么?

让人难以辨认,无非是想掩盖内容:处方上的药品和病人的病情。

“天书病历”反映的也是医院的一种病症——被利益蒙蔽双眼,忽略医疗本质。一堆“带病”的病历,最终也会让医患关系走向病态。

引用法条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条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条

[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条

[6]《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六条

[7]《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七条

[8]《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八条

[9]《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九条

[10]《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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