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让人非常震惊的医疗事件———比“医疗事故”更为严重的医疗事件:著名的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存在严重的非法行医行为,将一位49岁的北大医学教授,给活活“治”死了。其行医者、其7天的治疗过程,荒唐得无与伦比。11月3日央视《经济半小时》播出有关报道后,北大医院于11月4日作出措辞强硬的回应,称报道不实,但细看回应内容,并没有太多强有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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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医疗事故,与医学教育临床实践———即医院实习生的管理与使用制度有关。没有取得执业医生资格,就没有行医的资格,如果医院违法“放手”让实习生上岗“操刀”,那么事故是必然的。
如今有些医院,心里装着的不是病人而是钞票,为了节省劳动力成本,使用实习生来“顶班”,充当了正式医生。本是实习学生,变成实习医生,变成主刀大夫;一些所谓医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别看名头很大,其实水平很差,就一个“三脚猫”,但胆子却大得很,置医疗法规于不顾,在一些病人身上操练手艺。这种行为,可谓医院“主板进水”,这多么可怕。
医学院的学生,确实需要通过见习实习,来提高水平,把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结合起来;但是,医学水平的获得与提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急功近利不得。见习就乖乖地见习,实习就好好地实习,而不是为了那点工资报酬,急于“下手”,开方开刀,“一次都不放过”。这里涉及的是实习医生的管理体制问题,这个问题其实不是哪一家医院自行能够解决的,医疗卫生部门要真正负起监管的责任。
现在,卫生部、教育部有个《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是从2009年1月开始施行的,使用了许多模糊概念。其第十二条规定:医学生在临床带教教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对患者实施有关诊疗操作、参加有关的手术”,这里的“实施诊疗操作”“参加有关手术”就很不明确,可作多种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未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同意,擅自开展临床诊疗活动的,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否意味着指导医师同意就可以独自开展临床诊疗活动呢?医疗无小事,我建议卫生主管部门尽快出台统一的、严谨的、完善的《见习(实习)医生管理条例》。
医疗无小事,人命才关天。全国性的医疗见习实习制度必须完善,否则见习就会变成“奸细”,实习就会变成“死习”,那样的医疗机构,是不可持续的。 □徐迅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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