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又有了新发展,河南省卫生厅最近对最终成功诊断张海超“尘肺合并感染”的郑大一附院给予通报批评并立案调查,理由是该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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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诊断确实需要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对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可以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但是,郑大一附院并未违法进行职业病诊断,因为它所出具的诊断报告,只是称张海超患有“尘肺合并感染”,只是对“病”的诊断,并没有对是否“职业病”作出诊断或出具证明。
实际上,《职业病防治法》所指的“职业病诊断”,是指行政法意义上的、具有当然赔偿效力基础的鉴定结论,它的实质是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根据病人的病情结合其职业经历所作的、能够认定其病情与职业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书面证词。法律之所以规定职业病诊断需由有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主要是因为这种诊断书具有当然的赔偿效力基础。换言之,没有“职业病诊断资质”,其他正常医疗机构照样可以对患有职业病的病人进行医学上的诊断和治疗。
郑大一附院对张海超的“开胸验肺”及随后的诊断行为,是张海超作为一个病人在走投无路之下强烈自愿要求所为,从客观上来说成功地帮助了张海超确诊了病情。在郑州市职业病防治部门已对张海超作出最后“裁决”的情况下,如果没有郑大一附院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也许张海超至今只能在死亡线上绝望地徘徊。
就医疗机构的职业性来说,救死扶伤是它的最高准则和宗旨。正因如此,在战争年代,医生可以救治敌人的伤员而不受法律责难和舆论谴责,在和平时期,医生对遭受伤病的普通人亦可不问原委地进行救治,不管他是正常生病还是因犯罪致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郑大一附院对张海超的确诊和救治,就是一种体现了医疗职业道德的纯粹医疗行为,不仅不该受到批评和处罚,反而应当受到表彰。
设想一下,如果所有的医疗机构都像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一些人那样违背职业道德,睁眼说瞎话,把尘肺说成是“肺结核”,如果只要职业病防治机构不给职业病患者以正确的诊断,难道无数个张海超、李海超们就不能去其他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就只能乖乖等死吗?总不能连“开胸验肺”的机会也给剥夺了吧。郑大一附院既然为病人看病,总得拿出个诊断意见,难道明知张海超患尘肺病,却要偏偏回避事实,给患者一个错误诊断吗?
河南省卫生厅对郑大一附院的处理,如果以善意来揣摩,可以说是它机械理解和套用法律条文而不去认真把握法律精神的官僚主义作风所致,但如果结合“开胸验肺”事件的前后过程来看,则有挟法打击报复的嫌疑,其原因,不能不让人怀疑是因为“开胸验肺”事件伤了某些官员的脸面。
医学常识告诉我们,尘肺主要表现出咳嗽、胸闷、胸痛、咯血等症状,对于河南省卫生厅而言,“开胸验肺事件”暴露了其管理上的松弛、对职业病防治的失职和对民情的失察。正是郑大一附院医生对医疗职业道德的坚守,才让真相大白于天下,这种医学上的确诊,既捍卫了张海超的生命健康和人权尊严,也对诸如河南省卫生系统某些人的官僚主义作风进行了无声的揭露。
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曝光后,河南有关部门明快的处理方式,曾赢得了公众的谅解与支持。然而谁也没想到,此事件的后续处理竟然留下了一大败笔。河南有关部门能否尊重法律,正视民意,改变处罚决定,公众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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