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记者 李媛 通讯员 高级法)保定产妇王女士顺利产下婴儿,当上幸福母亲时,怎么也没想到,一大团纱布被粗心的医生丢在了体内。这团纱布在王女士体内呆了43天,令她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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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这起医疗纠纷案。法院终审判决为王女士接生的保定涿州市某医院一次性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6万余元。
事发
产妇体内取出大团纱布
2005年8月8日,王女士因分娩入住涿州市某医院产科。当日6时许,经会阴侧切手术后,王女士产下一名男婴,并于8月13日出院。
无法忍受疼痛的王女士又辗转到北京求医。经诊断,医生发现王女士疼痛的“元凶”是其阴道内的一块异物。随后,医生从王女士阴道内取出一大团纱布。
由此,王某一怒之下,将为其做会阴侧切手术的涿州市某医院告上法庭。
认定
四级医疗事故 医院负全责
2006年10月15日,王女士委托涿州市法院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涿州市法院随后委托保定市医学会进行鉴定。
随后,涿州市法院委托保定市人民法院到河北省医学会进行重新鉴定,该学会于2008年6月11日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医疗争议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判决
产妇获赔3.6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产妇王女士因分娩去涿州市某医院就诊。该医院的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理应由涿州市某医院给予赔偿。事故给产妇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使其感受到极大的精神痛苦,应适当给予精神抚慰金。对于产妇王女士要求承担后续实际发生的治疗费、护理费等项的追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由此,法院判决涿州市某医院一次性赔偿王女士各项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万6千余元。
宣判后,医院不服,以原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由于医疗事故认定的精神损失费等没有法律依据为由提出上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