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品生产用物料购入、储存期限、发放和使用 (1)药品所用物料,应符合药品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生物制品规程或其他有关标准,不得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2)进口原料药应有口岸药检所检验报告。 (3)药品生产所用的中药材,应按质量标准购入,其产地保持相对稳定树图思维导图|搜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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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药事管理与法规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药品所用物料,应符合药品标准、包装材料标准、生物制品规程或其他有关标准,不得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2)进口原料药应有口岸药检所检验报告。
(4)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无规定使用期限的,其储存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应复验。
(5)对温度、湿度或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应按规定条件储存。固体、液体原料应分开储存。挥发性物料应注意避免污染其他物料。炮制、整理、加工后的净药材应使用清洁容器或包装,并与未加工、炮制的药材严格分开。
(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包括药材)、放射性药品及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的验收、储存、保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菌毒种的验收、储存、保管、使用、销毁应执行国家有关医学微生物菌种保管的规定。
不合格的物料要专区存放,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1)必须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
(2)须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校对无误后印制、发放、使用。
(3)应由专人保管、领用。
(4)均应按品种、规格有专柜或专库存放,凭批包装指令发放,按实际需要量领取。
(5)标签要计数发放、领用人核对、签名,使用数、残损数及剩余数之和应与领用数相符,印有批号的残损或剩余标签应由专人负责计数销毁。
(6)标签发放、使用、销毁应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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