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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卫生局消极履责一审败诉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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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人民医院被指处方号代替处方内容 公益诉讼人袁西北不满卫生部门行政答复告上法庭 于都卫生局消极履责一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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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于都卫生局消极履责一审败诉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3月,患者袁西北因咽喉不适到于都县人民医院就医,医生为其诊断后开具一张只写着“228”的纸条,让其到药房缴费取药。袁西北认为,此举剥夺了他作为患者的知情权,遂向当地卫生局申请对医院的违规操作作出确认。

于都县卫生局接到投诉后回复称,医院已将药品名称和价格进行公示,不存在超标准收费问题。袁西北认为,卫生局的回复隐瞒了医院超标准收费的真实信息,涉嫌包庇、纵容于都县人民医院。11月3日,他状告于都县卫生局,要求后者对其申请事项依法重新作出确认。

受理本案的于都县人民法院于12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袁西北的诉请,于都县卫生局败诉。

袁西北赠送于都县卫生局“不给患者提供乱收费真实信息”锦旗

号码代替处方内容医院被指侵犯知情权

袁西北从不否认,跟医院和于都县卫生局的这场“叫板”是“有预谋、有准备的”。

“今年年初,几个患者家属找到我,说去于都县人民医院看病,医生让患者拿着写有代号的小纸条去缴药费,待拿到药后也不知道每种药的价格是多少,是否存在乱收费的现象。”

已年过半百的袁西北在于都县某政府部门工作,近年来,因在当地发起数次颇有影响力的公益诉讼,常有人向他“投诉”身边“不平事”,寻求法律上的帮助。

袁西北说,听说这种情况后,他就想找个机会去医院“看个究竟”。

3月31日,“咽喉不适、有痰”的袁西北来到于都县人民医院就诊,遭遇与其他患者所述并无二致。

“医生接待我以后,简单询问了几句,就在门诊病历主诉、病史、体检项目中写了一些我不认识的字,其余全是空白。”之后,医生又在电脑上操作一会儿,递给他一张写有“228”的小纸条,告知其去缴药费。

“我问他开的什么药,价格多少,一共多少钱,医生只说‘交了钱拿了药就知道了’。”接着,医生告诉袁西北遵说明服药,便让其离开。

袁西北带着小纸条到收费处缴纳了78.5元,再到药房窗口取到药后,才知道自己拿的是什么药,“但每种药的价格是多少,还是不清楚”。

袁西北认为,医院从接诊他时起直至他拿到药的一系列诊疗活动中,存在多项不符合国家法律和卫生部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操作规程的嫌疑。

“首先,医生在病历上书写的内容字迹潦草、无法辨识,不合规范;其次,医院未在墙上张贴药品价格,只在电子屏幕上有滚动显示。”最重要的是,“用数字代替处方,让患者去门诊收费处缴纳药费,剥夺了患者对所购的是什么药、是什么价格、共计多少钱的知情权。”

为此,他找到县人民医院一位负责人投诉,不料,得到的答复“令人心寒”:“县里其他医院的诊疗活动都是这样,如果每一项都按照相关规定去操作,大家会很累,而且没有必要。”

患者申请调查处理卫生局回复称无违规

因为怀疑医院未明示药品信息,可能存在超标准收费问题,4月3日,袁西北向于都县卫生局邮寄了一份书面申请,请求卫生局对医院的做法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作出确认,并对医院是否存在超标准收费进行调查处理。

4月12日,于都县卫生局作出《关于袁西北反映县人民医院门诊有关问题调查情况的复函》(以下简称调查复函),认为人民医院“没有超标准收费”。

卫生局解释称,于都县人民医院的收费和发药全部采取信息化管理,对每个需取药的门诊病人,经治医生都是在电脑上开出药物后,电脑自动生成处方号,经治医生用医院印制的处方便笺写上患者姓名及处方号后嘱患者去缴费、取药。对要求取门诊处方的患者,该院门诊药房即会打印给他。

该局还调查确认,袁西北3月31日在该院门诊药房取的药费用分别为:“头孢克肟片0.1g×6片×2盒计46元(23元×2),罗红霉素分散片24片计31.92元(1.33×24),必嗽平24片计0.58元(0.024×24)”,总计78.50元。“3种药品价格均在国家规定的药品价格标准之内,没有超标准收费。”对于袁西北指责医院不明示药品信息,卫生局表示:“该院的药品名称及价格在门诊药房上方的电子屏幕上有显示。”

针对袁西北的投诉,调查复函只确认了“接诊医师体检后在门诊病历上书写了就诊日期、主诉、体检、诊断、用药情况,但字迹过分潦草,且未对应门诊病历印好的相应栏目书写,导致难以辨认”,表示“针对存在的问题,我局已要求该院进一步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教育,不断改善服务态度和服务流程,履行告知义务,切实规范门诊病历等医疗文书书写,努力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方便、质优、经济的医疗服务”。

除此以外,对于人民医院医疗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诊疗活动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卫生局在调查复函中并未作出实质性的认定结论。

药价调查结果存差异患者一怒告上法庭

就在向卫生局邮寄申请的同时,袁西北还向于都县物价局提交了一份书面申请,要求确认于都县人民医院是否超标准收费。

4月19日,于都县物价局作出《关于对袁西北同志反映于都县人民医院药品价格未公示等情况信访的回复》,称经查,“该院对你所售药品价格基本上未超过药品控制差率”。

但是,“部分药品价格由于不好找数,存在取整现象,对此物价部门每年都对其药差作出了处罚”。

由于物价局给出的药品价格与卫生局提供的价格存在差距,袁西北据此认为,卫生局没有对医院的药品价格进行核查就作出未超标准收费的认定,缺乏依据。

“物价局明确指出,每年都对医院的药差作出了处罚,卫生局却坚持说医院没有超标准收费,实质上隐瞒了于都县人民医院超标准收费的真实信息,欺骗了患者,有包庇、纵容人民医院对所有患者实施超标准收费的嫌疑。”

一连串投诉与申请都无法获得自己想要的信息,袁西北觉得,这与相关政府部门不当的行政行为有关。

11月3日,袁西北向于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于都县卫生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关于袁西北反映县人民医院门诊有关问题调查情况的复函,隐瞒了该院超标准收费的真实信息违法;依法判决被告对原告申请书中的申请事项依法重新作出确认及作出真实信息的书面答复”。

卫生局被指不给力患者送锦旗讽刺

于都县人民法院受理袁西北诉于都县卫生局行政诉讼一案后,于11月30日开庭审理本案。

庭审中,于都县卫生局坚持认为,于都县人民医院没有超标准收取药费,亦不存在违规的诊疗活动。

卫生局辩称,于都县人民医院为了简化病人就诊流程,减少病人的排队等候时间,从门诊药品划价、收费到发药全部进入信息化管理,电脑自动生成处方号,经治医生填写好病人姓名及处方号后由病人去交费取药,药房窗口也有告知;对要求要有门诊处方或药品费用清单的患者,门诊药房均会打印提供。医院信息化管理没有违反卫生部规定,也不存在剥夺患者知情权的问题。

另外,卫生局还表示,在收到袁西北的投诉后,曾与县物价部门一起,对于都县人民医院的药品信息公示及药品价格是否超标准进行了检查,发现县人民医院对3种药品的价格“基本未超过标准,只是个别药品按粒计算,可能会存在一些极小的差异”。对此,县卫生局会同物价部门也会做出相应处理,故不存在包庇纵容县人民医院超标准收费。

卫生局的辩解遭到了袁西北的当庭反驳:“于都县人口近百万,人民医院又是该县较大的医院,每年都有大量患者来此就诊,虽然单笔取整都是小数,但一年下来,这笔数字就相当可观了。”

袁西北称,据他了解,物价部门每年都对人民医院超标准收取的药费差作出了数万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在袁西北看来,于都县卫生局此举无异于“知错不改”,于是,12月6日,他向卫生局邮赠了一面锦旗,上书“赠于都县卫生局:不给患者提供乱收费真实信息”。

“收到锦旗,卫生局一位领导给我打了电话,让我次日上午去局里,想当面向我解释这件事,我让他到时再通知我。”不过,此后,袁西北再没有接到过卫生局的电话通知,也没等来卫生局的“当面解释”。

诊疗活动不规范多发基层医疗单位

记者调查发现,于都县人民医院并非惟一不主动公示药品名称、价格等医疗信息的医疗机构,省内其他医疗机构也存在类似情况,而这些看似不够规范的诊疗活动多发生在基层单位或偏远地区的医疗机构,病历书写字迹潦草、格式错乱更是常见。

记者走访南昌市内多家大型医院,发现病历书写内容基本都较为清晰,亦对照了事先印制好的格式填写,患者能自己辨识病历中的内容。医生开具的处方笺上,也有明确的药品名称和数量,患者缴费到药房取药之后,药房会主动出具写有药品名称和价格的票据,令患者一目了然。

根据卫生部制定的今年3月起在全国各医疗机构施行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队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达准确,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目的就是防范医务人员在书写病历记录时不完全,故意留下空白项目,一旦发生医疗事故立即在空白项目中补写其它治疗药品,这就是患者所说的伪造病历(包括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卫生局消极履行职责法院一审判其败诉

于都县人民法院于12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于都县卫生局是本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医疗管理行政监督职责,在接到袁西北的举报后,虽于4月12日对举报人作了答复,但没有向举报人附相关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收费标准,诉讼中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作出的价格答复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经审理认定,于都县卫生局在对袁西北作出答复时消极履行其法定职责,袁西北诉请确认卫生局作出的答复违法及要求被告重新作出答复的理由适当,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袁西北表示十分满意:“卫生局的做法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医疗问题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希望这个案件能够促进和推动医院规范自己的诊疗活动和行为。”

截至记者发稿时,于都县卫生局尚未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文/图记者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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