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资料通常可以区分为主观以及客观性两个类别,对患者来说,主观性病历资料由于其较强的专业性,因此查看一般需要专业的人员帮忙解读。那么病人有权利复印病历吗?医疗事故免责事由有哪些?瑕疵病历可以作为证据吗?下面由树图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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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有权利复印病历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自己的门诊、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有下列免责事由: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
(五)因患者原因延误治疗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
(一)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禁止鉴定病历的真实性,患方主张病历不真实时,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鉴定机构将终止鉴定,鉴定机构并不承担病历真实性的认定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定属于法院对证据属性认证的法定职责。
(二)关于病历真实性问题,患方提出了真实性鉴定申请,但鉴定机构明确答复,上述瑕疵并不属于可以通过笔迹鉴定、墨迹鉴定等技术手段认定的医方伪造篡改病历的情况(上述情况可以通过司法技术鉴定对真实性进行认定),病历记载内容的前后不一致、形式上的缺漏少补均属于法院依法可以查明的问题,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据全案证据材料,综合认定相关证据的真实性。
所以在对病历真实性认定的过程中,第一步是要区分患方提出的病历瑕疵是否属于经司法鉴定技术手段可以鉴定的瑕疵,如果可以鉴定确定首先应当委托司法鉴定,如针对患方提出的知情同意书中患者签名为别人代签、病历记载为后补或修改等异议,法院可以通过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墨迹鉴定等文书鉴定方法确定病历材料的真实性。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况,则病历真实性的认定责任仍在法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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