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服务、医疗诊断、医疗保健、医疗美容、病历书写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与患者之间的纠纷,是可以寻求赔偿的,那么,医疗纠纷赔偿十级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让我们跟随树图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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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赔偿十级标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医疗费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治疗费用,以及必然产生的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2、残疾赔偿金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10%×20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3、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4、误工费 本人日工资×误工天数
其中,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5、护理费
每日护理费(护理人员的日工资或者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需要护理的天数×护理人员人数
其中,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6、住院伙食补助费
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7、营养费
参照医疗机构加强营养意见确定金额×需要加强营养的天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8、被扶养人生活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需要抚养的年数×需要抚养的人数×1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有如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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