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当医疗机构有一定的过错时也是需要赔偿的。接下来就由树图网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不是医疗事故的怎么赔偿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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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医疗事故的怎么赔偿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不属于医疗事故,但符合其他法律责任要件,医疗机构仍应承担责任的情形。
1、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院有过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2、因丢失、修改病历不能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进而无法得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3、因医院未尽告知义务,而导致患者知情权、选择权被侵犯,并造成损害后果,未经鉴定为医疗事故,但医院赔偿的情况。
4、非人身损害后果的医疗损害。
王老伯患帕金森氏病多年,四肢震颤、肌肉强直,本来就行动不便,因不小心摔了一跤,顿觉右髋部疼痛,这下活动更加困难,只有躺在床上。家人开始以为并没有摔得有多严重,一连躺在床上好几天,右髋部疼痛并没有减轻的迹象。于是家人把王老伯送到某医院去治疗。医师告诉王老伯的家人,保守治疗效果不好,最好能进行手术治疗,这样恢复得快,避免患者一直躺在床上。征得家属的同意,医师为王老伯做了右髋部螺钉(DHS)内固定术。手术复位后摄片示“固定位置良好”。术后伤口一期愈合。正像医师术前所说的那样,两个月过去后,王老伯能适当下床活动活动了。家人看到患者恢复得不错,于是为王老伯办理了出院手续。但好景不长,一个月后,王老伯出现手术切口附近皮肤红肿,到医院检查,见患者的右髋外侧皮肤红并有局部性凸起,无破溃,膝髋关节屈曲畸形,能扪及内固定物;X片示“原骨折端已达骨性内收位愈合,螺钉(DHS)股骨颈部吊钉有部分向上切割现象,钉尾部顶向外侧皮肤”,于是再次被收入住院治疗。这一此住院,王老伯再也没有离开医院,他的身体每况愈下,四个月后,患者因全身衰竭而死亡。
法律分析: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并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事故等级和责任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医院为患者施行股骨内固定术,术后患者骨折复位不佳,内固定移位且畸形不能纠正。对此,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中对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予以充分的说明,并由此认定本病例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虽然患者方对医学会的医疗事故等级有异议,但其既未申请再次鉴定,亦没有证据足以推翻该鉴定结论,故本院不予采纳。医院应当按照主要责任对患者方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具体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应当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患者方要求赔偿丧葬费,因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后果没有因果关系,故不能支持。同理,患者方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亦不能考虑患者死亡的因素,原审法院酌情支持5000元,并无不当。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虽然患者在医院检查待手术一个月,但此期间仍应作为医疗行为的一部分,原审法院在计算上述赔偿费用时扣除了患者一个月的检查待术的相关费用,确有不当,本院重新核定。至于患者方主张的营养费,因该请求不属于医疗事故赔偿的法定项目,本院无法支持。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原审法院的第二项判决;二、撤销原审法院的第一项判决;三、在原审第一项判决数额的基础上增加患者在医院检查待手术一个月的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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