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浙江网3月24日电 (记者何蒋勇)13年前,许女士自从剖腹生孩子后,腹部一直疼痛不休,多次和医院协商无果后,她一纸诉状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近日,浙江余姚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医院当初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被判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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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完孩子肚子一直在疼
许女士家住浙江省余姚市小曹娥镇。1995年5月,她经过剖宫产手术后,顺利产下一子,当时她没有想到,这是噩梦的开始。
许女士回忆说,当时她一共住院7天,腹部的手术切口在孩子满月后还是感觉到一阵阵地疼,不能弯腰、下蹲,根本无法工作。当时她以为刚生过孩子的缘故,询问医生,医生也只是说,与她体质有关,会慢慢好起来。于是,许女士一直在家里休息养病。
2003年,她居然发现当初手术的切口红肿化脓,赶忙到医院去就诊。但是,医生为她做了多次去腐肉、消炎手术,都无法治愈她的伤口,她每隔一个月要去医院看病。刀口有将近10厘米长,好了这端,另一端又开始化脓。
“她的病对家里的影响太大了,不能工作,还要看病,我平时打工挣的钱都给她看病花完了。”许女士的丈夫说起这些年的生活,无奈地摇摇头。
司法鉴定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腹痛治好后,许女士和丈夫越想越觉得,当时医院做剖宫产手术肯定没处理好伤口。于是,他们多次和医院协商处理此事,但均无结果。为了讨回公道,许女士和家人商量之后,决定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误工费等损失12.1万元。
“医院的治疗没有过错。”医院在开庭中坚持辩护说,他们查阅了当年许女士的医疗记录,当时手术是成功,许女士顺利产下一子。医院称,出现这种情况,与许女士的体质有关系,在手术之前,他们也是明确告知了会发生其他并发症的可能性。
针对医院给出的说法,司法鉴定部门却鉴定认为,1995年许女士在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时,虽然手术经过顺利,但术后切口愈合不佳,切口下端线头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疗,医院的诊疗过程存在医疗过错,且此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关联性。
最后,法院认定由被告方医院承担90%的损失,根据原告许女士提供的各项损失证据,法院最终判决医院赔偿许女士各项损失为3.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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