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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牙索赔赢了官司“倒找钱”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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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断牙索赔赢了官司“倒找钱”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今年年初,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虽然是两个孩子之间发生的事情,然而却让两家家长一年多时间没得消停。交情掰了,走上法庭之后,法官对此案的最佳解决方式却另有看法。

案情回放

今年10岁的元元和11岁的洋洋同在丹东市一所小学念书,两个孩子不但是同学,还是住在同一栋楼的邻居。楼上楼下住着,低头不见抬头见,两家的父母平时也常有来往,关系不错。然而,这种融洽的关系在2006年冬天的一个下午,结束了。2006年11月14日下午,当时只有8岁的元元放学后走出学校,发现洋洋和另外两名同学正在自己前方不远处边走边玩。元元看到小伙伴在前面挺高兴,不假思索就跑了过去,拍了洋洋一下。然而,他万万没有想到,洋洋的反应竟是一个转身,挥出一拳。这一拳正好打在元元的嘴上,只听“喀嚓”一声,一颗牙齿立即从元元的嘴里掉了出来,在另外两名同学惊讶的目光中落到地上。在医院的口腔科检查后,元元被诊断为“一下牙冠折、露髓,另一下牙缘断裂,下唇软组织挫伤”。事情发生后,元元的家长别提多心疼了,他们光顾着给孩子看病,并没有妥善保管因此发生的医疗费收据。在领着元元多次就医后,只保留下来3.15元的医疗费收据和112元的交通费收据。另一边,惹了祸的洋洋的父母也几次领着元元去医院咨询牙齿损伤的情况并进行治疗,他们还与元元的父母多次协商赔偿医疗费的事情。按理说,事情应该很快解决了。可是,就是这赔偿金额的问题,两家却始终谈不拢。于是,2007年11月,在事发一年后,元元的父亲还是选择走上法庭,讨个说法。

问题一:未成年小证人证言能被采信吗?

事情到了走上法庭的地步,两家人心情都不好受。为证明自己受到的伤害是洋洋所为,原告元元提供了当时在场的两名目击证人,也就是两名同学的证言。然而,被告方洋洋和父母却辩称,洋洋没有打元元,原告提供的两份证言不客观、不属实。原告请求的其他费用,他们不应承担,但医疗费3.15元和交通费112元,他们可以承担,理由是:“因为我们是邻居。”一般案件的证人都是成年人,可是此案的证人却是两个还在上小学的孩子。那么,两名未成年人所出的证言能否被法庭采信?

·法庭判决·

法庭认为,被告洋洋将原告的牙齿致伤,元元牙齿损伤的后果与被告洋洋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上述事实,有在场同学小文、小雨的证言证实。两名小学生虽系未成年人,但所证实的事实与其智力和能力相适应,所以法庭对这两名证人证言予以采信。

法律小贴士·证人

证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第三人。证人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证人必须是案件的知情人,知道案件情况是作为证人的基本条件。这一条件决定了证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单位不能充当证人。同时证人必须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生理上的缺陷不影响其辨别和表达能力的,不影响作证的资格。同样,虽然有一定的精神缺陷,但对于需要作证的事实已经感知,并且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也可以作证。另外,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年幼”的具体年龄下限,年幼的人只要对于需要其作证的事实在感知的时候能够辨别是非,在作证的时候能够正确表达,就可以作证。

问题二:采信哪份司法鉴定?

2007年9月24日,元元的父母以个人名义委托丹东江城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孩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为此,元元家支付了530元的鉴定费用。根据元元家提供给法庭的这份丹江医鉴字(2007)第225号司法鉴定,伤者元元的牙齿损伤可评定为十级伤残。正是基于这一鉴定结果,元元家提出了向洋洋家索赔20740元伤残赔偿金的要求。断了牙齿就构成了伤残吗?对此,洋洋的家长也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这份鉴定是元元家以个人名义委托鉴定的,他们不认可这个结果。于是,被告方向法庭申请对原告牙齿的损伤程度重新鉴定,并支付了500元鉴定费。很快,法院依法委托丹东市第一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元元的牙齿损伤程度再次进行了鉴定,根据该所作出的(2008)临鉴字第20号司法鉴定书上的结论:元元因外伤致一颗牙1/2冠折(露髓),另一颗牙1/3冠折(未露髓),因为未达到牙齿脱落的程度,因此不构成伤残。这样,两份结果不同的鉴定书出现了。那么,法院应该依据哪份鉴定做出判决呢?

·法庭判决·

法院将这份新的鉴定书做出的鉴定结论告知原告后,原告在法定限期内没有依法提出申请复议。这就说明原告认可了这份新的鉴定结论。所以,法庭采信了第二份司法鉴定结论。但是,虽然被告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作出了不构成伤残等级的鉴定,法院也已采信,但是,原告方元元牙齿损伤的后果毕竟与被告洋洋的行为有因果关系,所以,被告所支付的500元鉴定费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律小贴士·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问题三:这些索赔合法吗?

·法庭判决·

原告请求被告赔偿鉴定费530元,伤残赔偿金20740元和精神抚慰金10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牙齿损伤需要二次修复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待发生时可另案主张权利。而洋洋的父母对元元多次去医院检查治疗牙齿所支付的3.15元医疗费及112元交通费虽有异议,但认可愿意给付原告,法院予以照准。因此,法庭判决被告负担原告元元医疗费、交通费合计115.1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焦点

一笔不划算的“经济账”

法院判决下达了,当事人双方如不服这一判决,还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打官司,是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也是为了索赔经济损失。然而,从目前这笔“经济账”上来看,原告方,也就是牙齿受损的元元还要增加一笔“经济损失”。因为,此案的一千多元受理费、鉴定费将由原告负担527元。这样看来,似乎是原告为丢牙索赔,结果反要“倒找钱”。为什么会变成这样,遇到了这样的事情,当事人的最佳选择是什么?对这起诉讼的结果,审理此案的于云峰庭长有自己的看法。

法官有话说

该案的主审法官于云峰告诉记者,其实,这类纠纷的最佳解决途径可能并不是起诉。在起诉前,被告已经同意支付数千元的赔偿,但由于无法达成协议,才最终走进了法院。在开庭前,法庭也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可是都没有成功。从结果看来,如果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将会最大限度实现原告主张的权利。

链接>>>民事调解

法院民事调解是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它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经历了从建国后的过热到1990年以后趋于淡化,再至进入21世纪以来重新兴起的历程。重兴调解并非是对传统调解的回归,而是基于程序效益,解决纠纷机制的多元化等现代司法理念对调解制度否定之否定的重构。(感谢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五龙背法庭于云峰庭长协助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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