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10月28日,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宣判了第一起因手足口病死亡提起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认定小赵就医的医院因没有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和履行相关职责,判决医院对小赵的死亡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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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赵的父母认为,由于该医院医生不负责,存在误诊、漏诊行为,造成女儿死亡,给夫妻二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医院应负全部的过错责任。因此,小赵父母遂将该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医院对小赵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其医疗行为与小赵的死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5月14日医院没有对小赵进行必要的血常规等实验室检查和胸部X线检查等物理学检查,不符合临床诊断常规;由于缺少小赵尸体解剖和病理检验材料,不能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小赵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该规定,对于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对医疗侵权行为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其行为无过错且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而免责,否则应当推定医疗机构的行为有过错,且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中“由于缺少小赵尸体解剖和病理检验材料,不能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小赵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医院不能证实其医疗行为与小赵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故按照过错推定原则,应当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被告对小赵的死亡应当全部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医院需赔偿小赵父母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315164.6元,小赵住院急诊抢救的费用由医院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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