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妇幼保健院请来外院医生为本院医生张玲(化名)做胆囊切除手术,竟引发一起三级乙等医疗事故。11月17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应依法赔偿张玲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7.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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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牵线 请外院医生来做手术
2004年7月,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女医生张玲因患胆囊结石,经该院医务科领导安排,7月18日,院方从外医院请来医生给张玲做了胆囊切除手术。术后,张玲出现腹痛、黄胆,病情加重、恶化。同年7月26日,医院再次为张玲进行剖腹探查,发现大量胆汁外溢腹腔,医院又为张玲进行“T”形管引流术,清除胆汁约1000毫升。
医疗鉴定 患病医生构成伤残
2006年9月4日,甘肃仁龙司法物证鉴定所对该病例做出文证鉴定意见认为,“从病例反映的病情发展看,问题的根源出在第一次手术中,手术伤及胆总管和遗留在手术区内的线头是导致病情恶化反复发作的原因。第二次剖腹探查时置入的“T”形管放置不当,形成梗阻性黄疸。鉴定结论为,张玲损伤构成6级伤残,劳动能力已大部分丧失。张玲认为,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在无普外科资质的情况下,违规操作,造成了其6级伤残且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的严重后果,对此,医院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法院判决 院方赔偿7.29万元
兰州市七里河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甘肃省妇幼保健院请来的外来医生为本院医生张玲做胆囊切除术时,误伤胆总管,造成1000毫升胆汁外溢,造成张玲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该病例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而且外来医生在手术区留下的3根线头,成了张玲病情恶化反复发作的“罪魁”。法院认为,由于医院的过错,导致张玲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张玲索赔的继续治疗费,可待实际费用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宣判后,张玲和医院都没有上诉,该判决目前已经生效。(马宁贞 张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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