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壮年的甘肃省通渭县男子阎海清,因患病毒性脑炎入住甘肃省通渭县人民医院治疗。但前后40余天,院方大量、持续地使用多种激素类药物,医头痛的阎海清被“治残”了双腿——双侧股骨头坏死,达5级残疾。2006年12月,阎海清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纠纷赔偿诉讼,索赔各项损失共计7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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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炎患者被“治残”双腿获赔24万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近日,这起历经三级法院4次审理耗时近4年的案件一槌定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通渭县人民医院对该医疗诊治过错负有全部责任,应向受害人阎海清支付包括5000元精神损失费在内的总计24.5万余元全额赔偿款。
治头痛却治残了双腿
现年44岁的通渭县男子阎海清,原系当地粮食局一名职工。2003年5月16日,头痛不已的阎海清到通渭县人民医院南街分院看病,两次注射激素类药物后病情不见好转,遂转往该院门诊治疗。
在被该院确诊患有病毒性脑炎后,阎海清开始住院治疗,持续13天被注射激素类药物。
同年5月19日,阎海清遵从医嘱转院兰州一家三甲医院治疗22天,此时已经发现感染了反映性关节炎。但从兰州出院没几天,阎海清就因出现突发性面部神经麻痹,再次到通渭县医院门诊治疗。这一次,该院给阎海清注射、口服两种激素类药物长达37天,虽然头不痛了,但一直伴随着膝关节疼痛等症状。
自此,正当壮年的汉子彻底成了“病汉”被迫下岗,开始拄着拐杖四处求医治腿疾。直到2005年8月30日,已经无法独立行走的阎海清入住定西市人民医院,被确诊为双侧股骨头坏死。此后,阎海清丢下3个未成年的儿女和年迈的老母,四处举债斥资近5万余元,在妻子的陪同下辗转至北京求医问药历时74天。
一审判决获赔6.9万
阎海清随后自行委托甘肃某司法医学鉴定所进行鉴定,结论则是“院方滥用激素类药物导致其股骨头坏死”。2006年12月,阎海清持此依据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纠纷赔偿诉讼,索赔各项损失共计73万余元。
一审时,经阎海清申请,法院又委托两家司法鉴定机构重新进行鉴定,分别得出“不能确定”和“滥用激素类药物导致其股骨头坏死”的不一致结论。
二审判决医院担责六成
一审宣判后,因不满判决书上要求自己承担“70%责任”却只字未说明理由的阎海清,与坚持不构成医疗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通渭县医院均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同时认为,一审法院将精神损害赔偿判令由双方按比例承担显属不当。最终,甘肃省高院终审判决通渭县医院承担60%责任,另再赔偿5000元精神损害费,总计向阎海清支付14万余元赔偿款。法院还对阎海清应当承担的4757元受理费予以免交。
再审判决医院负全责
尽管医院已经支付了赔偿款,亲朋们也认为法院能判医院败诉已经是不小的胜利,但阎海清心中始终难以服判。阎海清在向代理该案的律师赵文学和孙子智咨询后得到支持,遂委托他们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009年11月,由最高人民法院签发裁定,指定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同年11月21日,甘肃省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对原判决依据的“过失相抵”原则,以及部分错误的赔偿数额计算均予以纠正。
案外人语
相比并不少见的一拖十几年的医疗官司,此案虽然耗时4年历经4次审理,但受害患者总算是讨到了说法。
在这些马拉松式的医疗官司中,医疗鉴定似乎成了难以回避的漩涡中心。以本案为例,定西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委托甘肃某司法医学鉴定所进行鉴定,结论则是“院方滥用激素类药物导致其股骨头坏死”;法院又委托两家司法鉴定机构重新进行鉴定,分别得出“不能确定”和“滥用激素类药物导致其股骨头坏死”的不一致结论。由此看来,医疗鉴定的权威性如何树立,如何让人信服,的确是值得业内深入思考和探索的一个严峻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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