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在为患者实施左肾探查术时,认为患者的病肾已无保留价值。在未告知患者的情况下,医院擅自将病肾摘除。结果,医院被患者及家属推上了被告席,提出57万元的索赔。3月6日记者了解到,几年中,这场官司历经法院4次审理,沈阳中法对此案已作出终审判决,侵犯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辽中县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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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未经许可擅自摘除患者病肾 终审判赔1万7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手术后 患者突失左肾
家住辽中县的姚某患肾病多年,1999年6月11日,姚某病情加重,被家人送到辽中县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姚某为左肾输尿管上段结石、肾盂积液并感染。抗炎治疗后,姚某病情仍不见好转。两天后,姚某感到左肾疼痛难忍,医院准备为其手术,并通知姚的家人:患者病情严重,为了找出病因,需对病肾进行外观查看。
“探查左肾咋把左肾摘除了呢?手术前也没告诉家属啊!另外,术前也没有检查肾功能病变的过程,凭什么能证明这是无法保留的病肾呢?”姚家人对医院擅自摘肾提出强烈质疑。姚某还认为:“我的病肾有治愈的可能,却被无故摘除,医院应赔一个好肾!”
上法庭 一只肾索赔57万
对姚家的质疑,医院认为,医院手术发现患者左肾病变严重,功能已丧失,毫无保留价值。出于对病人生命安全考虑,医院立即对其左肾实施切除手术。这样做完全是出于好意,且手术做得很规范,术前、术中均有病志记载,术后病理诊断也证实病肾应切除,医院尽到了救死扶伤的义务。现病人已恢复健康,更证明手术是成功的。
终审判决 患者获赔1.7万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姚某历经县、市、省三级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的4次医疗鉴定。医疗鉴定的结论均为:手术不构成医疗事故。
尽管如此,辽中县医院在两级法院的4次审理中,都被认定侵犯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一审败诉后,辽中县医院提出上诉。沈阳中法审理查明后认为:姚某与医院已形成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姚某享有对所患疾病知情的权利。医院在未告知情况下,将姚某的病肾切除。该治疗行为虽是为了治病救人,但违反了医疗常规。因患者姚某不但享有对自己病情的知情权,同时也享有对病肾是否切除进行选择的权利。医院在未告知患者准确病情,并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病肾切除的过失行为,侵害了姚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医院有过错,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沈阳中法终审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
沈阳晚报·王野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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