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赔偿责任怎么认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一种,虽然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有其特殊性,但就民法侵权方面而言其侵权构成要件与其他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相同,即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违法性及过错这几个方面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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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赔偿责任的认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损害后果:就医者具有身体的损害、组织器官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的后果及相应的经济损失。
应当注意,我们在此讨论的因果关系是有过错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我们的目的是判断患者要求的医疗损害赔偿是否应得到支持,而按照医疗法律、法规及诊疗护理常规进行的医疗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存在违法阻却事由而免除责任,因此我们在此所说的因果关系应当是有过错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违法性:医疗活动一般都会对患者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都是对受法律保护的公民人身健康权的侵犯,按民法理论都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在医疗过程中,这样的侵权因患者的同意或者自冒风险这一违法阻却理由而免责。患者对医疗损害的同意或自冒风险,是在就医过程中基于对医务人员的合理信赖,对医务人员按照医疗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进行诊治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的同意或自冒风险,而对于医务人员的违反医疗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过失造成的损害并无同意,因此对于这部分损害并不存在违法阻却而免责,医疗机构也不能因此而免责。因此这里的违法性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诊疗护理常规规定的法定义务,具体如何判断其行为是否违反法定义务从而具有违法性,本文第三部分将详细说明。
首先判断是否存在过错,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标准结合起来考察。客观标准目前存在三种学说,我国民法界比较倾向于违反义务说,新的《条例》也采用了这一学说。《条例》中对医疗事故的定义中规定:“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就是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法定义务作为认定是否存在过错的标准。即有法律法规从法律法规、无法律法规从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教材等权威书,二者都没有的从常规,这里的常规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但大家在医疗活动中约定俗成的。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的行为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下面就过错问题分别说明:
1.医疗机构的过错:医疗机构不得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所承担的义务,如不得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说规定的义务。总体来说,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中违反的义务主要是管理义务,如按批准的诊疗范围开展诊疗活动、适格人员的任用、保证医疗设施设备处于良好使用状态、保证医疗器械、药品、医疗用品符合国家要求及按照规定保管医疗文件等。
2.医务人员的过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行为人即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需要按主客观标准进行判断。
主观标准是人的内心活动,对其的判断应以客观的表现来判断,医疗机构是担负救死扶伤的机构,医务人员应提供适当的医疗服务,因此,医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医疗水平,不能以技术水平有限为由而免责。即根据医务人员所受教育程度、工作年限、所在医疗机构的规模级别、所从事的专业等方面考察他是否达到了与其条件相同的其他人员所达到的平均水平,对于达不到相应技术水平而出现的误诊误治的应认定其有过错。
其次确定是何种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及过于自信的过失。对此已有较明确的判断标准,不再赘述。《条例》规定医疗事故的过错是过失,主要的目的是强调行为人没有主观恶意,如果是故意,则应按照刑法处罚或者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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