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曾夺去许多生命,也破灭了许多幸福家庭。但医疗事故死者的家属,只有精神抚慰金,没有死亡赔偿金。 双胞胎王文翰、王文林今年仅3岁,他们的母亲在三年前的医疗事故中永远地离开了他们,死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赖君平,25岁,由于医院漏诊,错过抢救时机,最终丧命,经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王颖捷,因医院未按规定诊疗,死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悲剧发生后,当受害者的家属向医院索赔时,却发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当中“漏列”了死亡赔偿金。他们最多只能获得几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而相比之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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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的死亡赔偿金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医院“漏诊”儿子丧命
12月28日,距离赖君平死于医疗事故已经整整21个月。这一天,赖君平的父亲接到医院的答复。医院表示接受法院一审判决结果,愿意为“漏诊”赔偿7万多元精神损失抚慰金给赖家,不再上诉。 据法院查明,2005年3月29日凌晨4点多,赖君平驾驶摩托车被汽车撞伤。当天凌晨5点多,他因“头部和面部疼痛流血,胸痛”就诊于杏林医院。当时赖君平神志还算清楚,但口腔和鼻腔出现渗血症状。 虽然医院CT显示赖君平“颅脑损伤”,X线显示“心影明显扩大”,但是,医生竟然漏诊,没有及时发现。当天6:50,医院方面决定将赖君平转院治疗。大约在7:42,也就是到达转院目的地的三分钟前,赖君平发生呼吸和心跳停止。8:10,他被宣布临床死亡。 经省医学会鉴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医院为这起医疗事故承担85%的责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1094元、医疗费1427元、误工费10667元、丧葬费7801元、交通费630元。 对于这个结果,医院没有异议,判决并没有要求他们支付死亡赔偿金。在这起医疗事故中,医院不用为死者赖君平的生命“买单”,只需要赔偿精神损失费和丧葬费。但是,老赖对这个结果愤愤不平,却又无可奈何。“在医疗事故中,是没有死亡赔偿金的。”老赖的代理律师陈志恭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赔偿项目中,列有“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11项赔偿项目,惟独没有死亡赔偿金。
双胞胎刚出生就没了妈妈
双胞胎王文翰、王文林今年已经3岁,他们的母亲死于医疗事故也已经三年。这三年来,他们的父亲一直在为双胞胎的妈妈吕玉丽的死寻求公正。近日,省医学会针对吕玉丽一案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随后,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有精神抚慰金,有双胞胎等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但还是没有死亡赔偿金。 据双胞胎的父亲王声电说,2003年10月,吕玉丽三次到医院就诊,被确诊为“妊高症、低蛋白”,10月16日,她住院边治疗边待产,次日行剖腹产,一对可爱的双胞胎诞生,但同时,他们的母亲产后大出血。王声电起诉说,当时医院没有存血,临时到中心血站取血,耽误了一个多小时。孩子出生的第二天,吕玉丽被诊断出“急性肾功能衰竭并发严重酸中毒”,紧接着,她病情逐渐恶化,10月19日晚9点死亡。 王声电等家属认为,吕玉丽的死,根源在于医院对病情判断失误,抢救不及时,耽误了抢救时间。对此,福建省医学会组织的专家组分析认为:医方在诊疗过程的缺陷,与患者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因此,家属状告医院提出了高价索赔。其中死亡赔偿金28万多元、精神抚慰金10元,双胞胎和家中老人等被抚养人生活费31万多元,再加上其他费用,索赔总额高达64万元。 近日,思明区法院也针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医院赔偿6万多元精神抚慰金,另外,双胞胎等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医疗费等6万多元,共计12万多元,但还是没有死亡赔偿金。
生命的价值还不如头牛
医疗事故,只有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死亡赔偿金,这种现象普遍存在。对此,陈志恭律师很感慨,他说:“一个活生生的生命就这么没了。难道生命的价值就这么几万元,这还不如一头昂贵的奶牛。” 王颖捷,同样死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同样没有死亡赔偿金。 据王颖捷的父亲起诉说,2003年3月5日,王颖捷因呕吐被送到医院。经化验,血常规报告单显示王颖捷“血细胞异常”、“血象非常高”。但医生没有充分注意,没有按规定要求患者转院,只认为“考虑胃炎可能”。 儿子死后,老王怒告医院,请求法院判令医院为王颖捷之死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27991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但是,一审判决的赔偿金远远低于老王的诉讼请求,仅判决支持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6754元,再加交通费、医疗费和医疗事故鉴定费等,一共仅有7万元。 据记者了解,目前医疗事故死亡赔偿纠纷不少,但能够调解的案件微乎其微。究其原因在于,患者家属心中“生命的价值”与“医院愿意赔偿金额”相差太远。医院坚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没有“死亡赔偿金”这一准则,只愿意付数万元精神抚慰金,而患者家属却坚持认为,医院既然存在过错,就要为生命“买单”。因此,他们无法调解,只能闹上法庭。
北京高院率先制定条例
修改不公平条例保障生命健康权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黄健雄:法律是为适应利益调节的需要而产生的,法律的变化与发展根源于各种利益关系即人们利益要求的变化与发展。 在对医疗事故的死亡赔偿问题上,立法的着眼点在于何种价值选择是利益各方力量的均衡点。具体说来,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看,医院必须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从医院的角度看,医院具有公益性,并且医疗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因而死亡赔偿将加大医院的运行成本,不利于其发展;但从患者的角度看,因医疗事故的发生而使其丧失生命,若得不到死亡赔偿金,则显然地,医院对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极其不对等”,对患者而言显失公平。 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在综合考虑上述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对社会公平、效率、秩序之立法价值试图作出均衡的结果。在这诸多价值理念中,秩序被置于首位。但这一立法选择在此后的司法实践中纰漏频出,如与国家其他有关赔偿法律相冲突、易诱发医护人员的道德危险(因为医疗事故导致患者伤残而产生的赔偿金额远远高于因此造成死亡的赔偿金额)、加剧医患关系的紧张程度等等。 因此,在当前追求和谐稳定社会的时机下,有必要修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医疗事故中的死亡赔偿金,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就赔偿项目方面,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精神抚慰金与死亡赔偿金并列存在,因此那种一方可包容另一方的说法实在不可取。 此外,在相关条例作出修改前,在当前情况下,受害方可根据《民法通则》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医院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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