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海南网10月11日电 据南国都市报报道,琼海15岁少女感冒住院,死在琼海中医院的医疗纠纷案,近日有了结果。琼海市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理后判决:被告琼海市中医院赔偿给原告包括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医疗损害赔偿金人民币共计81682.62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9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20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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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蔡某父母认为其女之死完全是医院方的责任造成,在与医院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蔡某父母以琼海市中医院为被告向琼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医院则认为:由于死者家属拒绝在蔡某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致使不能查明死者死因,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对蔡某的死亡负有责任;原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琼海法院认为:该案属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据患者病历显示,患者住院29小时期间,医院对其确诊为感冒,并据此进行治疗。蔡某死后,被告认为,据琼海市疾病控制中心提出鉴定,蔡某系“毒鼠强”致死,其对蔡某之死不应负责任。但经过琼海市公安局及省公安厅法医鉴定后,排除“毒鼠强”致死的说法。被告对蔡某未及时确诊,及时治疗,对其死亡存在过失,应当承担过失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70000元,于法无据,法院未予支持。但考虑到死者是15周岁的在校读书学生,父母均在农村生活,被告应给予原告适当精神损害抚慰金,参照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计算,按照当地的标准确定为18024元(3004元/年×6年)。
作者:李域 黄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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